近年,“大同官场地震”高居国内新闻排行榜前列。这场“官场地震”只因源于近年被瞒报的一起矿难。就在“瞒报矿难”成为大同人关注热点话题的时候,同煤集团同发东周窑煤矿又在续写着瞒报矿难的“传奇”:6月2日晚上11时,东周窑煤矿发生了一起井下死亡事故,该矿竟顶风违纪,隐瞒不报,谁给了东周窑煤矿如此特权? 6月10日,记者接到了新闻热线称,2日,东周窑煤矿发生一起井下死亡事故,死者史万龙,42岁,内蒙古凉城县人,现住新荣区唐山沟煤矿自建房。 24日下午,记者一行驱车来到了新荣区唐山沟煤矿。死者史万龙的邻居听说记者来了解史万龙的事情,纷纷为史万龙的死亡叹息。邻居称,史万龙,可是个勤快的人,平时笑盈盈的,和邻居处得非常融洽。据邻居介绍,死者史万龙,42岁,一儿一女,女儿14岁,儿子17岁。在史万龙家里,记者见到了史万龙的妻子和大哥史有龙夫妻俩。史有龙告诉记者:“我们弟兄三人,史万龙是老三,5月底去了东周窑煤矿,是割煤机司机,上了第四个班就出事了。后来矿方和我们协商赔偿了156万,现在给了146万,还欠10万。矿方不让土葬,最后火化了,21日才拿回骨灰盒”。 25日上午,在同发东周窑煤矿记者见到了该矿办公室段主任。段主任称,没有听说最近井下有事故,如果有他应该会知道的,每天开会领导们应该会说的。段主任将记者了解的事故情况作了记录,并称他将和相关部门核实情况给记者一个回复。 国家安监总局要求严肃查处瞒报事故和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煤矿各类事故,特别是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酿成的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瞒报、逃逸的,要从重查处。《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煤集团同发东周窑煤矿不是以人为本,把工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发生井下事故,该矿不是积极上报汲取教训,而是为逃避问责顶风违纪,隐瞒不报,公然对抗国家的问责制度,谁给了同煤集团同发东周窑煤矿如此特权?有关事件进展,本报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