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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与自主创新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11-17 10:44:19 人气: 标签:
“自主创新”的界定
尽管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提出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了,但人们对自主创新的理解并未达成一致,甚至还存在很大分歧。有人认为外资企业也是中国的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溢出效应促进我国的技术进步,它们也是我国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外资企业的创新也属于自主创新。也有人认为自主创新指的是内资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外资企业的创新不属于自主创新。在探讨国民待遇与自主创新的关系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什么是自主创新。
词典中对“自主”的解释是“自己做主,不受别人支配”。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弄清楚“自己”指的是谁,“别人”指的是谁。我认为在这里“自己”就是指从事创新活动的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别人”指的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创新是指以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主导进行的研究开发或设计创作并取得具有支配权的技术知识的活动。在自主创新这一问题上,判断是否是中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标准应当是股权标准,而不宜采用国籍标准。依此标准来判断,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的创新活动不属于自主创新。虽然从法律上来讲,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属于我国的企业,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他们的创新活动,我们无法进行控制和支配,处于支配地位的是他们的母公司。因而,它们的创新活动不属于自主创新。 
我国提出自主创新战略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了改变中国的民族企业普遍缺乏独自开发出来的技术和产品,对外国技术过度依赖的局面,使中国的民族企业能够担当起振兴国家的重任。如果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的创新活动也属于自主创新的话,我国提出自主创新就失去了意义。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还没有一个国家的经济从起飞到实现现代化能靠外资和外来技术实现。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利用外资的大国,今后能否顺利实现现代化,能否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就要看在大量外资进入的同时,我国内资企业能否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自己,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在于由广大内资构成的内源经济能否形成自己的创新能力。

“超国民待遇”与自主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我国给予了外资企业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各种优惠政策,被人们称为外资的 “超国民待遇”。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一方面,使我国成为跨国公司投资的理想场所,吸引外资连续十几年列发展中国家第一。另一方面,这些优惠待遇也构成了对内资的歧视,即所谓的“逆向歧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外资“超国民待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愈来愈明显,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首先,“超国民待遇”造成的不公平竞争,抑制了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中国履行了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后,基本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各种限制,但外资企业享受的特殊优惠政策却并未同时废止,这些优惠政策构成了对内资的歧视,造成了事实上的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而内资与外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众所周知,自主创新需要强大的资金作支撑。根据国外开发一个新产品的数据表明,一个新产品需要几千甚至几亿美元的资金投入。这样大的资金投入,对广大内资企业来说,是一笔难以承受的巨额费用。按现行税制,外资名义税率是15%,实际为11%;而内资名义税率为33%,实际税率为 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内资企业实际税负要比外资企业高一倍或以上。且不说跨国公司本身强大的经济实力,仅是税负上的差距就使中国企业无法在研发投入上和国外公司竞争。据统计,跨国公司研发比例一般可达5%-10%,而2004年中央企业科技支出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为1%,这一差距与内外资实际税负差距有直接关联。这种税负上的不平等是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我国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有很严重的影响。
自主开发不仅需要强大的资金作支撑,也需要先进的技术人才作保证。由于享受多种优惠政策,外资企业有条件给创新人才以比内资企业高出数倍的高薪,这无疑有很大的诱惑力。事实表明,不少外资企业以高薪的手段分化和肢解了国内企业多年形成的技术队伍和创新积累,阻断了中国企业向技术高端接近的可能。据报道,国内金融、信息、管理、营销四大类专业人才大量“跳槽”的现象日趋恶化,而且服务于外资企业的中国雇员多为中国企事业单位转岗人员,人才流失对我国民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重大打击。
其次,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使我国得以大量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外资的依赖,不利于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的进入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随着外资的进入,也存在一种对外资从利用逐渐变成依赖的趋势。不少地区为了提高经济增长速度,首先想到的是引进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来投资,其结果往往是该地区的经济由于引进了竞争力很强的跨国公司,经济在短期内就实现了快速增长,但同时,一批本土企业却由于这一跨国公司的进入,出现了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局面。这种发展模式的背后,出现了许多企业放弃品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主动权、控制权,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配置产业链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现象。如果这种状况长此以往,本土企业最终将会失去独立发展的能力,自主创新将无从谈起,最终经济发展也会失去“内源性”的动力。2006年7月上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发表报告指出:国内经济以及政府、企业对外资的依赖性都越来越严重——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58.3%。 
最后,“超国民待遇”产生的“技术溢出”作用并不明显,对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效果有限。由于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外资在利用我国的土地、能源、原材料、劳动力等要素方面都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在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条件下,外资企业在即使没有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经验的支撑下,仍能够获得市场竞争力,这就削弱了外资采用先进技术的动力,降低了外资进入的门槛,影响了引进外资的质量。据相关部门统计,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70%都集中在技术含量不高、进入门槛比较低的加工制造业和房地产等行业。我国引进外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利用外资企业带来的先进技术,发挥其技术外溢效应,促进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引资质量不高,对我国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非常弱。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承担的国家软科学计划重大课题《利用外资与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该课题研究中,对北京、上海、苏州和东莞等地进行了一次大型问卷调查,收集了有关外资企业技术来源、技术研发以及技术溢出等方面的情况。调查分析显示,外资企业对华技术扩散十分微弱,“技术溢出”带来的效益微乎其微,依靠技术引进和外国直接投资对提升我国的科技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十分有限。
最近,日本《选择》月刊刊登了一篇题为《中国国家昌盛而民族工业走向衰亡》的文章,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该文认为中国的民族企业难以担当起振兴国家的重任,因为它们普遍没有独自开发出来的技术和产品,中国企业的成长依靠的是使用外国公司的技术。

“一视同仁”与自主创新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去年商务部发布的《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十一五”期间,将逐步形成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闭幕,并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笔者认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对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可以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同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统一内外资税制之后,鼓励研发的措施可更简明地出台,对内外资的研发活动可采取同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如税收减免,税收抵减,加速折旧及科研开发准备金等。这将吸引外国公司到中国从事研发活动。而税收激励措施将使中国企业的研发活动活跃起来,把收入2%-5%的资金用于研发,并抵减税收,这会引起企业对自主研发的兴趣,雇用更多大学生就业,而实际的研发活动会培养出更多有经验的工程师和研究人员,从而使中国对跨国公司的研发中心更有吸引力。因而统一内外资税制将使我国走出“引进技术-落后-再引进-技术更落后”的恶性循环,进入“形成创新场-促进研发-形成更活跃的创新场-更有条件研发”的良性循环。另外,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可以使各地的招商引资逐步从单纯追求引资数量和盲目攀比优惠政策,转到主要依靠改善投资软硬环境来吸引外资的轨道上来,这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和转让先进技术,强化吸收外资的“技术溢出效应”,使我国逐步实现从模仿创新到合作创新和自主创新的转变。
我们必须意识到,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虽然是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是全部。目前,外资企业除了在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外,在其他一些方面也享受广泛的优惠待遇。如外资企业在职工工资的税收抵扣方面也享受了特殊的优惠,内资企业则要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流转税方面,对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设备进口实行关税和增值税减免。此外,外资企业在投资、金融和外贸等方面也享受优于内资企业的管理。如在投资管理方面,外方投资不受国家固定资产规模限制的约束,并实行单独的、更宽松、更快捷的审批程序;在金融管理方面,可自行从国际市场筹措资金,可开立外汇账户,实行意愿结汇等;在外贸管理方面,对部分进出口配额实行单独渠道管理等。在这些方面,我们也应当加快对内外资管理制度统一的步伐,实现对外资的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的国民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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