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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2-12-3 15:12:11 人气: 标签: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向你们举报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复皓辅助教学中心)涉嫌经济犯罪(涉嫌虚假广告罪)的事情:
  1. 复皓辅助教学中心从2012年1月份以来,连续开三期辅导班,寒假班大约招生600人,每人平均2500元,营业额150万,盈利70万, 春季班大约招生400人,营业额100万,盈利40万,暑假大约招生800人,营业额200多万,盈利上百万,可见经营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涉嫌犯罪。
  2.这个公司没有专业会计 会计是他自己的家人 
  3.你们查查他们银行里有流水账吗? 根本没有 
  4.你查查他们的老师工资是多少?(每个老师每个月近万元 并且没交个人所得税 一共10多个老师)
  5 查查他们是怎么支付教室的费用的? (教室的费用大约20---30万)
  6 你们查查他们是怎么支付校车的费用的?(校车的费用大约20多万)
  7 还有广告费和办公室房租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开支
  8 如果银行没有流水账 支付这些费用钱是从哪里来的?
  9 你们查查他们今年的发票共收多少钱? 这么多开资从哪里来的?

  其实你们在查这方面比我们有经验和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国顺路228号, 他们的办公地址在杨浦区国定路335号2号楼1202室 上课地点在杨浦区凤城路101号3楼 4楼5楼 

  肯求领导调查此事,我们希望得到一个经得起考验的结果


  家长:李彩霞

  电话:158218577XX

  201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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