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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麦积区检察院逼供陷害制造的惊天冤案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3-11-19 14:22:23 人气: 标签:
   我叫张红举,男,原甘肃天水麦积区职高教师,在2008年发生的天水高考案中,天水政府腐败官员为了逃避领导问责制,勾结司法办案人员(麦积区检察院取证人徐卫东、王晓明等人),对基层教师张红举刑讯逼供,栽赃陷害;捏造一万元的受贿事实,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捏造伪证,并威逼证人蒋某补供提供伪证,同时指示教育部门提供伪证。高考案的发生,主要是不法分子与麦积区公安局人员相互勾结,人情大于法律,金钱至上,无视党纪国法,执法犯法,给山东学生办理了麦积区户籍等证件而发生的,他们利用户籍钻了高考招生制度的漏洞,并不是媒体所报道的张红举收受他人一万元好处费而造成的。麦积区检察院取证人员对张红举采取逼供、诱供、威逼殴打等非法手段在张红举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栽赃陷害,捏造了一万元的受贿事实,麦积区检察院对张红举非法起诉,麦积区法院错判,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调查枉法裁判,将错就错维持原判,甘肃省高院不分青红皂白,驳回申诉,这是甘肃各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不负责任的表现,是玩法弄权,政府干涉司法,司法办案人员丧心病狂,丧失良知,打着执法的旗号草菅人命。此冤案发生后我妻子向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多次反映我被冤的情况,都无人理睬,我被陷害入狱后我向甘肃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没有答复,感到心寒,相关部门领导为了逃避罪责,转换事件性质,使组织行为变成个人行为。这就是典型的河南赵作海式冤案化身。在庭审中两证人都翻供说是检察院取证人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取得伪证;为什么一审法院有意不放取证录像视听资料,并不让证人出庭对质一万元的事?隐瞒事实真相。为什么要刑讯逼供栽赃陷害他人,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难道天水司法界、麦积区法院、天水中院、政法委都不会执法吗?这是甘肃天水政府勾结司法有意制造的冤案,真是甘肃司法界的一大悲哀!!!为什么没有涉及钱的人都无罪,取证人采用非法手段给张红举栽赃陷害一万元的受贿事实就是违法了?我要问谁在执法犯法,他们这样执法不知平时是怎样办案的,不知冤了多少好人,拆散了多少家庭,可想而知。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查?反而,驳回我的申诉,这难道不是相互勾结、官官相护、枉法裁判吗?  我出狱后通过多方面取证,找到了麦积区检察院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有力证据,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栽赃陷害案,也是甘肃天水政府官员司法部门集体徇私枉法事件。现有所谓的证人蒋鑫出狱后亲笔书写的证明材料和视屏资料,证明材料证明了一万元是麦积区检察院取证人员对蒋鑫逼供诱供的情况下,检察院人员拿着对张红举逼供的材料抄写后威逼蒋鑫签字画押的,是伪证,没有法律效力。另外,还有和张红举在看守所同号室羁押王彦军亲笔书写的证明材料和视屏资料,证明了张红举在看守所遭逼供的情景。 麦积区检察院人员对我逼供诱供栽赃陷害后,又把学校领导彭玉明叫到东安饭店让校方领导用公款交一万元说他们要了事情,被校方领导拒绝,现有视屏材料证明。至今这一万元还是虚有的、落空的,为什么拿虚有的假事实为依据强抓强判,我何罪之有?同样的高考事件发生在天水两区两校,为什么主管教育的领导和招生办审查考生资格办理准考证的人员都无罪,天水市六中的考务老师也无罪,就因为给我逼供栽赃捏造一万元的受贿事实,我就成教育界的替罪羊了吗?谁的责任谁承担,为什么要这样做,是不是政府领导及家属子女与此事有关系?麦积区检察院提供的视频资料不是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对我逼供的视频资料,第一次逼供是2008年6月26日早8:30传唤,关押18个小时后,又在2008年6月27日凌晨2:00对张红举刑讯逼供,暴力殴打6个小时对我多次逼供,诱供。传唤时间24小时超过法定12小时是违法行为,第二次是在麦积区看守所审讯室2008年7月2日四个人对我暴力殴打,逼喝昏******矿泉水,刑讯逼供栽赃陷害。麦积区检察院法庭上提供的视频是2008年7月5日我在喝过昏******矿泉水后在逮捕证上签字的视频,因此此视频不能证明我没有被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法院也不让证人蒋鑫出庭作证对质一万元的事,先对我强判以后再审蒋鑫,怕蒋鑫的当庭翻供和没有给张红举一万元的真相暴露;现在人证物证俱在,可以找证人对质真相,你们敢在阳光下对质吗?共产党的公仆做错事就不敢认账吗?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事实胜于雄辩。至今一万元不存在,不是逼供诱供是怎么把一万元受贿事实栽赃到张红举头上的?希望甘肃省委、省政府、省政法委、省人大、省高院、省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事实真相,立案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张红举无罪,还我清白和公道                                              
 受害申诉人:张红举                                              联系电话:      13830865846            09384921197                                                                                                        2012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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