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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忻州快递违法扣留邮件、撕毁邮件外包装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3-12-14 11:10:59 人气: 标签:

 

(一份西安发往忻州长达十二天的邮件)

 

 

(被撕毁外包装的邮件)

        
      西部廉政监督网(山西频道寇建军、常彦明)2013年3月10日讯:
      一份迟来的、残缺“特快专递”
      2013年2月5日,一份由陕西西安发往山西忻州的快件开始启程了。中国邮政郑重陈诺,三至四天就能到达目的地,也就是说最迟2月9日就能收到,但是这份邮件就像石沉大海无影无踪。直到2月17日,笔者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这份邮件在2月15日就已到达,而且还是本人亲自签收。[w1] 这份迟来的邮件到底去哪了?
       因为此箱物品都是一些重要的文件,一旦丢失将会对我们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无法想象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带着万分焦虑的心情去当地邮政局调查、了解这份邮件的下落!
       最后,邮政局通过此箱邮件的快递单号(1085965149301)查询到当日送邮件的揽投员郑俊伟,经过询问得知,此邮件已于2月15日送到收件人所居住的小区门房。为何不给收件人打电话通知?暂且不说这事,东西没有丢了就好。
       当我们驱车赶回小区门房一问,确实有我们的一份邮件,但是,此箱物品已经被人打开,外包装撕毁,里面东西丢了没有,还有待调查!
 

 

(没有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快递公司强制扣留邮件,称签字无效
       上述问题还没解决,几天后又发生了一件让人啼笑皆非、无可奈何地事情。2013年3月4日上午,我接到中国邮政ems[邮政速递物流]通知,提醒有一份快递预计将于今天送到,请注意查收。看到这条服务信息,心里确实很欣慰,快递公司这次的服务非常令我满意。可随后让人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当日中午时分十二点多刚下班回家,一位不速之客打来电话要送来一份快递。当快递送到之后,本人签收,揽投员又提出无理的要求,非要客户给他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才能收取邮件。
       试问中国邮政快递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哪条哪款之规定,收到快递之后,签字无效,非得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为何第一次的邮件连一份提醒通知短信都没有,第二次却有了;第二次收到邮件签字无效,非得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才能领取;揽投员扣走邮件两天以后,却又被没有经过本人出具委托证明的其他人领走了,就算别人代领,快递公司也应该给本人打电话核实一下吧。反映材料送到邮政局却没人理睬,反而收到不明身份的人打来威胁电话!
       

     
      据了解,国家邮政局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一阶段“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用户权益”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   在此期间,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查处并取缔了17家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企业。不过,这些快递公司被取缔的具体原因,国家邮政局并未公布。
       随着电子商务对日常生活的影响日益加大,快递行业和人们日常网购消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便利的同时,相信不少消费者都遭遇过自己购买或邮寄的东西被损坏的经历,而这一情况和快递业务操作不规范有着直接关系,像此前被曝光的快递业暴力分拣、爆仓等不良现象更是说明了这一点。得到快递许可,是企业工商注册的前提条件。消费者一旦与没有经过许可的快递企业产生纠纷,损失将无法追回。
       未经本人签字即留送邮包的行为是否欠当?相信每一个明眼人都能看得清楚,这种行是不欠当。非本人打开邮包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我想应该由发送邮局来承担,因为发送邮局未经本人签字即留送邮包错误在先,理应由邮局来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也应由邮局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第一章
        [1]2013年第1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
       快递爆仓(2张)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快递服务
        [1]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涉及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直至发稿之日,中国邮政管理局竟然连一句公开道歉的暖心话也没有,针对上述邮政快递公司的种种问题,本网将继续关注,必要时将通过法院对中国邮政忻州快递公司提出起诉,追究其责任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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