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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监狱“草率”办理保外就医 罪犯遭“喂冬眠”中毒死亡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3-3-22 11:34:15 人气: 标签:
人民在线3月20日讯(记者 郭存根图/文)   近日,本刊接到河南许昌市许昌县河街乡逯寨村村民黄德运老汉反映:他儿子黄建军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份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河南省南阳监狱服刑。由于南阳监狱狱医给他儿子大量喂食氯丙嗪(俗称:冬眠灵)重度中毒,监狱狱警2012年1月22日办理保外就医并用警车将其重度昏迷、奄奄一息的儿子送回家中。当日就将儿子送往河街乡卫生院,因病危重医院不予接诊,立即转院许昌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3日死亡。至今面对儿子的死亡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负责。现在双目失明的老伴因儿子的死亡打击病床不起,儿媳妇也远嫁他乡,十岁的孙女也因爸爸的死亡精神恍惚,天天哭闹辍学在家,自己靠喂头老母猪和捡废品维系这个家庭。

针对黄德运老汉的反映情况,记者赶往当事人家庭采访。进入该村,只见一栋栋两层小洋楼排列有序的分布在一条村村通的水泥马路两边,感觉还算是一个经济比较富裕的村庄。经村民指引,马路边一座低矮的三间草房子就是黄德运老汉家,透过一米见高的土垒院墙,一副破败贫穷的景象让记者感觉有一种凄惨荒凉的感觉。

得知记者的到访,年近七旬的黄老汉蹒颤着走出屋门,握住记者的手泣不成声的说道:我家儿子死的冤枉呀!谁能替我家伸冤做主呀!记者掀开一个竹帘子门进屋了解情况,一进屋让记者感到压抑和窒息,屋内连一个像样的板凳也没有,一张破床和旧被子,床上躺着一个呻吟的老人,了解得知该老人就是死者黄建军双目失明的老母亲,老人挣扎着欲起床,透过昏暗的光线看到老人面容十分的焦脆,头发花白。老人哭诉:自己从小就双目失明,费劲千辛万苦把儿子黄建军养大成人。由于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工地打工受工友欺负,而把工友打伤,被法院判刑4年,在监狱服刑了三年,就死了。家里也失去了顶梁柱。然而监狱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一家人已经失去了活下的信心。。。。。说完痛哭流涕。黄老汉告诉记者:儿子临死就说了一句话:“死得冤!”



据该村党支部王书记讲:2012年1月20日,南阳监狱狱警高东来到村里找黄建军的父亲黄德运,告诉即文盲又老实的黄老汉,黄建军在监狱身体很棒、很健康,一顿可以吃4个馒头,马上就可以出狱回家帮忙干活挣钱。于是就找到在街上跑着玩的黄建军智障弟弟黄建民签署,并代签了一份《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1月22日中午南阳监狱狱警就用警车把黄建军拉到家里,刚到家里,街坊邻居欢呼鼓舞,认为从小就讨人喜欢、踏实能干的孩子终于获得自由了,谁知道监狱竟然拉回了一个半死不活的人。这一番话也得到了黄老汉的证实。

王支书还讲:黄建军在警车上躺着,脸肿的像个胖鱼头,神志不清,不能下车。街坊邻居见到此情此景,都落泪了,大家决定让监狱狱警给个说法,否则堵住警车就不让走了。后经当地派出所解围,又加上已是农历2012年的大年二十九了,村民没办法,就让监狱民警走了。结果第二天(大年三十)黄建军经许昌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

记者在黄老汉家中采访时,死者黄建军的女儿黄丽丽(化名)也从外面进了屋,一听说大人讲自己爸爸的事情,眼泪就刷刷的掉了下来,不停地抽泣。记者也是为人之父,泪就忍不住的流了下来,不由自主的把孩子搂在了怀里进行安抚。感觉心如刀绞!黄老汉告诉记者:自从丽丽爸爸死后,孩子天天一个人躲在角落里偷偷哭泣,他妈妈也离家出走了,杳无音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孩子也失学了,坐在屋里常常发呆。。。说完黄老汉抱着孙女痛苦不停。

在黄老汉家记者见到了一系列关于黄建军案件的法律文书:

1、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魏刑初字第496号:鉴于被告人黄建军犯罪时为限制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2012年1月20日黄建军的弟弟黄建民签字及代签的《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

3、2012年1月22日黄建军签字的《南阳监狱对保外就医罪犯遵守的相关规定告知通知书》、2012年1月22日黄建民签字的《南阳监狱保外就医罪犯具保人告知书》、2012年1月22日黄建军签字的《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4、2012年1月22日河南省南阳监狱签署的《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2012) 字第201号写明:罪犯黄建军因患1、抽蓄原因待查;2、精神分裂症;由黄建军具保,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保外就医。(记者注:盖有公章的国家司法文书竟然把具保人黄建民写成黄建军如下图。)



5、2012年8月22日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南阳市医学会对黄建军死亡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南阳医鉴2012.025号),该书显示:南阳监狱医院存在以下过失行为1、在给患者服用氯丙嗪药物之前,未对患者的各项生命体征指标进行检查;2、鉴于患者从南阳医院出院病情仍较重,南阳监狱转运患者的工具和目的地不当;3、因果关系:南阳监狱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4、责任程度:综合考虑南阳监狱医院负次要责任。

6、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就患者黄建军(2012年1月19日---2012年1月20日)入院诊断病历:一、氯丙嗪中毒,二、窦性心动过缓;出院诊断病历:一、氯丙嗪中毒,二、窦性心动过缓;

7、南阳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2012年1月20日——2012年1月22日)就患者黄建军入院和出院诊断病例显示:一、抽蓄原因待查:抗精神病药物中毒?癫痫发作?二、精神分裂症。
 
   就此,记者前往河南省南阳监狱采访。
 
    南阳监狱纪检王书记接待了记者的采访,面对记者提出的问题,王书记大多以本单位是国家保密单位为由拒绝回答:
 
    记者问:监狱狱医张光景是什么专科,有无行医资格证?

    王书记:他是通过南阳市劳动局和人事局正规招聘的,你们可以去查,可以去南阳市卫生局查。
 
    记者问:监狱既然知道患者有精神分裂症,为何不送到治疗精神病专科医院?

    王书记:因为他是罪犯,和精神病医院病人不能关在一块治疗。
 
    记者问:为什么监狱不用医院的救护车运送一个病危的患者,而是用警车走几百公里送病人回家,路上停止输液?

    王书记:因为他是罪犯。
 
    记者问:为什么南阳监狱签署的《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不写明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患者诊断结果:氯丙嗪中毒?

    王书记:监狱是机密单位,不方便解释;
 
    记者问:为什么南阳监狱签署的《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中会把具保人名字写错?

    王书记:这问题必须有河南省监狱管理局领导批示才能给你解释。
 
    记者问:南阳监狱是否存在对患者黄建军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未依法及时办理的现象?
    王书记:这是机密,无可奉告!
 
    记者问:南阳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结果监狱对患者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那么监狱有关责任领导和狱医是否受到了处分?

    王书记:这是机密,狱医基本不上班,其他无可奉告。

 

    随后,记者来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了解情况。经办该案的王涛检察官以种种理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并声称没有领导的发话,不会向记者透漏该院公诉到宛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经过记者的多方打听,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该院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检察院以监狱狱医玩忽职守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结果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面对疑惑,记者于2013年3月15日来到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谢主任接待了记者。在听了记者的情况反映和查看有关法律文书后,谢主任告诉记者:他感觉该罪犯死亡事件与南阳监狱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会及时将记者所反映的情况向有关局领导反映。
 
    专家点评

 

    就该事件记者采访了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武希奇,武律师说:从该事件处理过程中黄建军死亡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结论来看:
 
    1、南阳监狱在黄建军生前服刑期间,服用氯丙嗪药物没有进行相关生命体征检查,一定程度上是黄建军产生药物中毒的根本原因。说明南阳监狱在医疗管理上存在问题。
 
    2、黄建军被办理出院手续时,病情较重。如果在黄建军病情较重的情形下,无论是否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本着人道主义原则,也不应当立即出院,而是应当继续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再出院未尝不可;急于将病重的黄建军办理出院手续并送回老家,其中是否存在一定隐情。
 
    3、鉴定结论清楚表明“南阳监狱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南阳监狱对黄建军身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黄建军虽然是服刑人员,但同样享有生命健康权,南阳监狱负有的法律责任不因黄建军身份而免除。
 
    从责任角度分析

 

    1、该事件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执行职务产生的渎职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2、该事件中的狱医,如果鉴于治疗存在过失,造成黄建军药物中毒,且在黄建军病情危重情形下,亲自办理出院手续,其渎职行为十分明显。
 
    3、我国对办理保外就医有着严格的程序和原则规定,绝非某个人决定事项。从该事件反映的用药和护送黄建军回家的情况来看,狱医虽然是直接责任人;但是,从监狱管理角度讲,没有经过相应请示、批准,这些行为不可能实现。因此,处于监督者、领导者地位的南阳监狱相关主管领导(业务及行政)明显存在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同样也是渎职。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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