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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调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数法官贪心不足蛇吞象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3-12-14 11:12:21 人气: 标签:
我叫胡松发,是武冈市五金公司下岗职工,住本市清渠街43号。电话13755102679
1995年我与我五金公司协商,租赁了本公司乔禾坪土地做煤球,每年租金为1600元,并签订了租赁合同,从1995年至今10多年租金不变,2005年我公司经理刘小毛和支部书记戴小军找到我,说今年公司办公经费困难,要我继续租赁该场地10年,从2005年至2015年,要求一次性交10年租金16000元,我分三次交了10年租金16000元。当时没有写租赁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
    合同执行一年后的2006年4月24日公司又突然召开会议,欲将8000余㎡土地变相卖给私人搞开发。我以(2004)邵中民一终字第66号判决书,判定我对该场地有优先受让权和去年公司收了我后10年的租金已形成10年定期租赁为由,拒绝他们的无理要求。2006年5月五金公司将我告上法庭,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了本案事实,驳回了五金公司诉讼请求。
    五金公司不服武冈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上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收到邵阳市中级法院传票后,立即到邵阳市中级法院,找审判长李盛刚,(2004年我有件案子是他判的)于是我在邵阳市锅炉厂傍边李盛刚家开的小餐馆里找到他,当时他将我的案件材料看了一遍后,说武冈市法院判决是正确的,这个案子应维持原判,我帮你把关,不过你要拿点钱出来打点打点,于是,他便将合议庭的几个法官约到他餐馆内吃了晚餐,晚上我又陪同他们到一家歌厅唱歌。(此费用都是我支付的)我另将3000元的打点费用交给了他,谁知武冈市五金公司借助开发商财大气粗,竟拿出10万余元来打官司,后来李盛刚将3000元的打点费退回给我,并说,武冈市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但对方的钱太多了,与你的相差太大了,这个案子的承办人太相信代理人谢阳明了。
原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审判长李盛刚利用谢阳明律师收取巨额费用,法官贪心不足蛇吞象, 钱少不能赢官司,钱多才是硬道理。这些都是我公司的公款,从现金付出凭证中每笔付出都是经理刘小毛同意划拨到律师谢阳明95598811206066921711私人帐户,

2006年8月17日招待费6000元,证明人张友姣,
2006年9月18日打入谢阳明95598811206066921711帐户4000元,刘小毛签字同意划款,
2006年9月29日打入谢阳明95598811206066921711帐户4000元,刘小毛签字同意划款,
2006年10月28日打入谢阳明95598811206066921711帐户20000元,刘小毛签字同意划款,
2006年11月7日打入谢阳明95598811206066921711帐户45815元,刘小毛签字同意划款,
2006年11月8日打入谢阳明95598811206066921711帐户21080元。刘小毛签字同意划款,
共计100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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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毛犯罪案在审讯期间向检察院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中律师费仅2000元。其余为二审包干费用。再审另外费用中有某某法官及院领导受贿佯细记载在卷,通过武冈法院庭审质证确认事实,该案卷于2013年4月22日通过武冈法院调查复印。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因李小明一万元不到位驳回起诉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答复函和(2012)邵中立一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及其2012年8月30日李盛刚、胡文彬的答疑,均无事实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其事实理由如下:

一、城步县法院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李小明不是合同当事人与城步县工商局没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这一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因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裁定书驳回了李小明的起诉,违反上述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二、法院以(2004)武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来认定本案,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该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所以裁定书依法不能用(2004)武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来认定事实。从而,原裁定所作的上述认定没有证据证明。
   三、2012年12月11日我到市委信访局上访和在网上反映民三庭法官利用案件钓鱼与律师协商条件其实际情况是这样的。
   2012年3月我经人介绍找到邵阳市泽宇律师事务所协商上诉一事,双方协商由韩军军律师和欧阳平律师为本案代理人,其律师费用为每人3000元,共计6000元,其中开支费用为6000元,共计12000元一并计算到律师费用之中。2012年3月30日韩律师要我交了10000元的现金给律师事务所,后来在5月韩律师打电话给我这个案子比较复杂,因为城步县政府和县人大干预,他们这个星期天在一水库钓鱼招待李盛刚和胡文彬两人时提出条件要好几万来打发,于是第二天我就到邵阳与他们商量此事,律师说这钱不是我们要的,我们只收律师费,这是给你帮忙,我们以前几次跟李盛刚打交待都是这样办的,首先把钱押在律师事务所办不好就退给你。于是在2012年6月11日我与邵阳泽宇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协议,12日交了押金2万元包括5月份的1万元共计3万元给我开了收据。2012年6月26日开庭时因法官发现判决和裁定是两个案子,必须分开审查,首先要审查裁定书后再开庭,由于原来的6000元在6月26日前就用完了,后来律师又要联系又增加了2000元的开支费用,因城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杨映林及县人大找法院领导干预,所以主审法官胡文彬多次打电话给我代理人发回重审还要增加1万元经费,因当时我无钱交欧律师告诉我他都不好意思了,而且是间一天一个电话摧我再交一万块钱才能够发回重审。一万块钱我没有交,2012年8月23日开庭时民三庭给我下发了(2012)邵中立一终字民事裁定书后,法院不准我坐在原告席上,我代理人提出异议然后又终止了开庭,我别与欧律师走出法院门口,我跟欧律师说,韩律师怎么不出来,他告诉我说今天这庭上的三位法官只有哪位女法官没有吃了我们的要了我们的,其他的两位法院官都吃了我们的要了我们的,他们不讲良心,韩律师向他们发难去了,我们不要等他了。
   四、2012年12月28日我到市人大申诉,市人大内司委告诉我原来也有很多人向他们投诉说中级法院办案人员利用律师向当事人收钱,但没有证据,这次发现你有协议而且有收据。我会向领导反映情况的。
   城步县政府招商引资搞形象工程,设下圈套和陷阱,引诱我投资修建城步县儒林农贸市场综合大楼工程,既不遵守合同付款,又不承担我停工损失。而法院也不依法办案违反法律规定,枉法裁判,将我排除在外,无资格陈述自己的理由。我和八一公司签有内部承包合同是包工包料承包的,八一公司只按1%的工程总造价收取管理费,不管是从事实上讲也好,从法律上讲也好,这是铁的证据,我就是实际施工人,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事实。
   
   武冈市古山村九组村民 李小明
   电话:1327220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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