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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374套房非刘志军所有 均在丁书苗等人名下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3-12-9 9:25:45 人气: 标签:
6月9日上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等11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6460.…[详细]

原标题:涉案374套房产非刘志军所有

6月9日,刘志军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在市二中院受审。检方向法庭提出可以对刘志军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是刘志军受贿的赃款已经追回、滥用职权导致的损失也已挽回。法庭上,检方宣读了关于赃款、损失追回的相关情况。据悉,司法机关查扣的374套房产非刘志军财产,属于丁书苗及其亲友以及其他相关公司名下。知情人表示,刘志军并未从滥用职权犯罪中获得直接利益。

案情分析

查扣的374套房产是谁的? 属丁书苗及亲友或相关公司

据悉,案发后,司法机关对刘志军的受贿赃款进行了追缴。

其中,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扣押冻结人民币7.95亿余元、23.6万余美元、223万余欧元、15万余加元、8525万余港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据知情人士称,这其中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非刘志军本人的财产,而都是丁书苗(又名丁羽心)及其亲属名下或者相关公司名下的财产。此外,关于374套房产,其中337套是伯豪瑞庭酒店的房产,绝大多数是酒店客房;另外的37套房产的所有权涉及到十几个人及公司,都属于丁书苗及其亲友以及其他相关公司名下,与刘志军没有关系。该知情人称,刘志军并未从滥用职权犯罪中获得直接利益。

据知情人称,刘志军案所涉及的大部分扣押财产主要是从丁书苗案中扣押的。

丁书苗在山西从煤炭运输起家,是博宥投资管理集团(以下简称博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博宥集团实际控制的山西金汉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武广高铁、郑西高铁及广深港高铁工程中均有中标项目,而检方指控刘志军滥用职权,帮助丁书苗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

作为回报,丁书苗花4900万元为刘志军办事。目前,丁书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行贿罪被另案处理。

案情分析

此案庭审为何只有三个半小时? 控辩审三方开过庭前会

刘志军被控受贿6460.54万元的时间从1986年至2011年,跨度长达25年,而且行贿人共有11人;同时,刘志军案所涉及的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高达39.76亿。

这样一件大案的庭审时间为3个半小时。就此,记者采访了当天参与刘志军庭审的人士以及刘志军的两名律师。

刘志军的辩护人钱列阳表示,6月9日的庭审上,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多达477卷,但是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控辩审三方在秦城监狱进行了一整天的庭前会,一些书证都已经看过,对于一些没有争议的证据(比如一些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在法庭上没有再出示。

刘志军的另一名辩护人娄秋琴律师说,法庭考虑了刘志军的身体原因,从人文关怀角度,对庭审时间进行了较好的控制。娄秋琴律师称,对于全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双方都不存在任何争议,仅仅在个别证据的证明内容看法上,律师和公诉人存在不同角度。

对证据无异议 法庭从简

参与庭审的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3条,如果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审判人员也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

该专业人士表示,刘志军案的庭前会议,正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进行的。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是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的。其中,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而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就可以简化。刘志军案之所以耗时3个半小时,就是由于刘志军本人及其律师对于公诉机关的大部分证据都没有异议,所以在庭审时,对于这部分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法庭采取了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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