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回到首页 新闻热线 投稿热线 工作证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环球扫描 > 正文

外企工会建设风暴压城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9-29 12:04:15 人气: 标签:
外企工会缺失再引重视
在我国,工会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一般认为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企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在现代企业中,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一个能够代表他们的组织,这种组织就是工会。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是在劳动关系的矛盾发展中产生和存在的。
工会作为一个劳动者的维权组织,在世界都受到普遍的重视,各国劳动法律都相应规定了工会组建和运作的内容,如瑞典的相关劳动法规就规定,在企业成立由雇主和工会代表共同组成的劳动保护混合委员会,其中包括:保健委员会、劳保和工人健康状况调查委员会、调节劳保争议委员会等。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同企业行政部门定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保状况,及时消除隐患;提出更新劳保技术和设备的建议;总结劳保工作的经验教训;交流劳保信息和经验等。有些国家是成立三方(政府、雇主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和健康保护工作。
在工会体制上,国外很多工会组织是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的社会组织,这与我国也有比较大的不同。如以美国为例,它的工会是完全独立于企业的,其成员由工人选举产生,并对工人负责,工资报酬也完全由工人所缴纳的会费来支付,其职责就是代表工人与资方谈判、协商,维护工人的利益。德国的具有工会性质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则是按行业组建的各同业公会,其工作部门是由雇主和选举产生的工人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和理事会,雇主和工会双方代表人数对等。劳保同业公会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是具有半官方性质的公共管理部门,实行自治管理工作方法,其权利和义务由国家法律规定。同业公会掌管的劳动保险经费全部由雇主依法强制交纳。同时,同业公会对劳动保险事务依法享有充分的决定权和管理权。
在我国,工会在企业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外资企业中,由于企业的所有者和大部分的管理人员是外国人,他们的观念和中国员工的存在较大的差异,沟通起来也有许多障碍,于是工会就起到的纽带作用更大。然而,我国企业尤其是外企中工会的建设情况却不容乐观。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工会组建率仅为37.2%,外企中建立了工会的就更少了,广东省的工会组建情况是全国各地的一面镜子,我国外企工会组建情况从中可见一斑。8月2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也透露:“全国尚有1亿多职工游离于工会组织外,仅广东就有600万职工没有成为工会会员!” 如沃尔玛(中国)目前虽然在深圳、昆明、北京等18城市拥有1.9万名中国员工,但开业至今一直以不合作态度,抵制组建工会。美国柯达(厦门)有限公司、美国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三星、希捷等名外企也一直拒建工会。

工会建设之难
某些外企之所以拒建工会组织,首先是经济利益的考量。一些职工人数多的企业,因为建立工会后,每年要向工会拨款经费,这样增加了成本而不愿建立工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许晓军分析沃尔玛拒绝组建工会的主要原因之一也在于此。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同时,建立工会就意味着员工可能联合起来要求更高的待遇,这样大部分资方当然不愿意自己出钱成立工会来增加成本,约束自己。 “工会会费不是按会员人数收,而是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可能只有部分员工加入工会,但要按全部员工工资的2%收取会费。这个规定往往让资方难以接受。” 许晓军继续分析说。
同时,外企的管理人员对工会的认识普遍存在偏差,把工会当做企业的对立力量,而不是合作、监督的有益组织;如沃尔玛管理层就以“公司所有管理渠道畅通、职工福利能按时发放、民主管理健全”作为拒建理由,认为通过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就可以协调劳资关系,用不着工会插手,其实质仍然是把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视为企业经济利益的入侵者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敌对者。
地方政策与国家法律的背离也使得很多外企可以避建工会而不受任何的处罚。某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考虑更多的是投资环境,偏袒企业方,忽视职工组建工会的正当要求,忽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甚至有以牺牲劳工利益来追求经济发展的现象。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给媒体的《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中就透露:“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存在明显的政策性违法现象。如广东的‘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会保险’,执法检查要经过某些机构甚至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给企业挂免检‘绿牌’,为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开绿灯’等,这些政策明显违反《工会法》,且涉及面广,协调处理困难,对职工权益的维护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劳动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不健全,政府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也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在我国,职工普遍缺乏自主的维权意识入会意愿不高,工会组建缺乏内在动力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工会虽是维护职工权益的有力组织,但同时它也只能靠职工自愿加入,现在不少外企的职工对加入工会持无所谓的态度,造成企业内部长期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外企职工权益受侵害时,不能借助组织力量协调解决。
对于外企工会缺失的原因而言,其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我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既然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那么企业方面就有理由认为让职工自己去组织建立,没有必要利用行政力量来建立工会。即使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这个“依法”应当依据的是《工会法》而《工会法》又没有明文规定强制建立工会,这就留下了一个很大的法律漏洞,法律界人士如是认为。具体到更加直接的法律规范中,虽然《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90年12月发布施行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增加了外资企业工会的权利、义务和外资企业支持工会活动的条款。但是这些规定同样缺乏如何实施的细节。
本来法律对于外企组建工会的行为就缺乏应有的严格规范,同时法律又没有规定相应有效的制裁的法律条款,更使得这些规定流于形式。《工会法》在其法律责任章的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像沃尔玛等外企拒建工会的行为,依法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但如何处理就不了了之,一般无非是责令改正之类。若仍拒不改正又如何?《工会法》的确让执法部门很无奈。

多管齐下,共建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部10月份在联合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将就沃尔玛等外资及私营企业不组建工会提出应对措施。在具体措施上,首先,上下级工会配合,再次深入“钉子户”企业,摸清情况,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建立工会。其次,各地联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动“钉子户”建立工会。三是借助外力,督促建会,这包括借助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会,或与商务部、统战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合作,推动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建会。第四,加大司法检查,强化法律约束力,督促企业建会。
全总基层组织部副部长杨洪林则更明确透露说,针对这些不建工会的“钉子户”,全总可能采取对不建工会的企业情况建立名单档案;依法通过上级工会派员帮助企业组建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合作,对企业提出异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
实际上,在实践中不少地方已经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北京、河北、福建等省市就立法创立了“筹备金制度”。根据该制度,企业不组建工会也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数额及比例与工会费相等),作为今后组建工会的筹备金。待工会组建后,按比例回拨给企业。有关人士认为,这种“筹备金制度”对那些因不愿掏会费而拒绝建工会的企业是一个釜底抽薪的好办法。
无疑,要促进外企建立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完善法律的规定更具有实际意义。在这方面,许多地方政府就规定了工会法具体实施条例,用更灵活有效的手段对违法企业予以惩罚。如为增强《工会法》的可操作性,从11月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于工会人员的各种不作为行为,列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针对广东工会组建率低、企业主不愿意组建工会的问题,《办法》则规定了从上到下由上级工会指导建立工会,以及从下到上职工自发成立工会两种途径建立工会组织。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由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这一补充规定,使职工自发组建工会有了具体法律条文的保障。《办法》还规定,对在开业或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同时,对工会人员不作为的处罚,职工的越级申请调解,工会可交涉的侵权行为等内容该办法也做了规定,这为工会建设和职能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任何坐落在中国土地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都应该按照中国的法律建立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表态表明任何外企违反中国法律抵制工人组建工会的行为将依法得到纠正,无疑,外企中劳工权益的保护将翻开新的一页。
即便如此,如何让组建起来的工会不会成为一种“花瓶”已经成为一个更加棘手的问题。当前很多的外企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了工会,它们往往也可能只是企业老板豢养的机构,未能真正成为职工维权的有力保障。因为工会的地位与经营者的地位实际上不平等,工会的利益依附于他们的上级和企业的领导,有的企业经营者可以随意调动工会干部,随时让他们下岗。一些工会干部抱怨 “我维护职工的利益,谁维护我的利益”,这就是某些工会实际工作的真实写照。
如何真正发挥外企工会组织的职能,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业内专家慨叹。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新闻热线 投稿热线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合作 版权声明

主管:中外商报有限公司  主办:中外煤炭经济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国际刊号:ISSN2225-5842 

广告发行:北京市神州商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510852665  京ICP备案号11045526 

电话:010-52100121  传真:010-67355597  手机:18612814439 

邮箱:fengfulin315@.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号院 技术支持:山西博科硕

广告发行:北京新华信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国际刊号:ISSN2225-584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农光里212号楼
邮箱:fengfulin315@163.com   电话:010-67326716  传真:010-67355597  手机:18610205315/13241384465
中外煤炭经济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京ICP备案号11045526  技术支持:中国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