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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项女士给陕西省委、省政法委的公开请求信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2-10-27 18:26:22 人气: 标签:
情 况 反 映  

尊敬的陕西省委、省政法委的领导你们好!

我叫项武玲(曾用名杨洁),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乡企大市场城中路11号。身份证号:610526196606280062,联系电话:18392396954

事由:

1、2000年6月20日,建行罕井煤炭专业银行将执有的蒲城县煤矿债权520余万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2003年5月31日,信达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陕西融达企业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2004年4月30日,融达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了本人。

2、2000年6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渭南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蒲城县煤矿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工行渭南分行将其执有的蒲城县煤矿债权(本息合计1300余万元)划转给华融公司。2004年12月2日,华融公司又将该债权(本息合计2400余万)转让给陕西融达公司。2005年1月4日,融达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本人。

上述所有债权的转让,都通过报纸刊登公告或公证通知了蒲城县煤矿。至此,本人与蒲城县煤矿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以上所述事实及法律关系,已由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渭中法民二初字第013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经过:
   
 我与蒲城县煤矿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之后,曾多次向矿方要求尽快偿还债务,但浦城县煤矿却迟迟不予回应。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我将蒲城县煤矿告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中院 经开庭审理,于2006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蒲城县煤矿向我偿还该项欠款及利息,并限令“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清偿”。

2006年8月29日,我依法向渭南中院申请执行。渭南市中院于2006年9月5日立案执行。但令人费解的是,仅执行到两万元就无故突然停止了执行。

案子拖了一年,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本人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2007年6月21日省高院以【2007】陕执指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就在铁路运输法院开始执行之时,渭南中院突然又以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用【2007】渭中法民监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并中止执行。

2007年11月中旬,渭南市中院对本案再次开庭调解。12月3日,庭内调解双方达成共识;12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渭南中院签收了【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号民事调解书。至此,本案终于审结。

按照法律程序,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后,该调解书即生法律效力。然而,令人难以想象的是,2007年12月14日,渭南市中院院长张振伯指令副院长张小刚到蒲城县煤矿口头宣布“调解书不生效”。其理由竟然是因为调解书不是法人代表亲自签收的(事实是法人代表特别授权的委托人代理签收的)。 2008年1月3日,本人依法再次正式向渭南中院申请执行,但该院还是以调解书未生效为由拒绝立执行案。自之后到现在近5年的时间里,本人不断地向多方反映情况,一直未得结果。

2012年5月25日,渭南市中院又送达了【2012】渭中法民监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原再审申请人蒲城县煤矿与原再审申请人项武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的【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内容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综上所述,一份原本毫无瑕疵的民事判决书,硬给强加了一些毫无根据的理由,折腾了两年被中止;一份原本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调解书,硬以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理由拖了四年半再度中止。现在,最新的裁定书送达后又过了整整五个月而再无下文。不知天底下还有没有如此玩法律玩当事人的法院?

事实背后的真相,就是有一只幕后黑手在操控。这只幕后黑手就是渭南市中院院长张振伯。早在本案诉讼之前,蒲城县煤矿已经被杨颖个人非法承包。诉讼结果明确后,杨颖自知案件执行就意味着他要丧失采矿利益,于是就千方百计与张振伯结成利益关系,借法院之手百般阻挠案件的执行。难道说这世上就真的没有公理了吗?

请求:

1、 尽快还本人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道!
2、 依法追究渭南市中院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
此致
反映人:项武玲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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