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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般无奈举报杨浦工商局教育局不作为行为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2-12-3 15:09:08 人气: 标签: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们在被迫无奈之下向您投诉杨浦区工商局和杨浦区教育局的不作为行为。 
我们与2012年1—2月份多名家长多次向杨浦区工商局和教育局举报一家叫“复皓辅助教学中心” 培训机构(收据上使用杨浦区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的公章),处理结果一直到现在杳无音信,这家培训机构截止到今天还在继续上课。这家机构既无营业执照,也无办学许可。虚假广告,偷税漏税,涉嫌非法经营,严重违法违规。 
     
  我们通过调查,发现他们采用虚假广告无办学许可证已经经营3年以上(原来用复旦辅助教学研究中心,2011年12月改为“复皓辅助教学中心”,电话号码,网站和广告的版面都没变,办公地址杨浦区国定路335号2号楼1202室和1111室,以前上课地址是国顺路288号上海电视大学 ,2012年2月换到杨浦区凤城路101号沪东进修学校)多次被人举报,结果还是继续营业。 
这家黑辅导班寒假大约招生500多名学生 营业额100多万,盈利50万以上
一直没有办学许可证,偷税漏税,以前也多次被投诉过,但是他们一直在营业,为什么工商局和教育局就制止和取缔不了?????这种严重涉嫌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我们的取证材料,向华东政法大学的教授和有关公检法部门了解到,他们的行为已涉嫌虚假广告罪(具体情况有司法部门来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这次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领导,根据国家法律法国,严惩这些骗人的黑辅导机构,叫他们挣得黑心钱全部退出来,用之于民。如有违法,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另外也要严查提供给他们办公场所和教室的单位和个人。 
     我们20多名家长强力要求办案人员给我们一个经得起考验的处理结果 
                               家长代表:刘彩霞 
                              邮箱:shdyuh@126.com 
                                    2012.4.1 
以上是写给市长的信,另外还写给给市工商局 市教委 市税务局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工商局 的领导写信进行举报过  今年6月复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又冒用复旦辅助教学中心的名字,用复旦大学的信封通过邮局邮局20多万封虚假广告信,继续招生,大约招生700人,营业额180多万, 盈利近80万,截止到6月20号  这个辅导班还在继续上课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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