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 临沭县南古镇南古街 被控告人:原临沭县南古镇南古街党支部负责人王统波等人及相关涉案人 控告请求 1、对被控告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2、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事实与理由 1、2007年6月王顺安私自与南古街居民王恒学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将原南古集市场以每亩2.2万的价格转让给王恒学,共计土地40亩,年限50年;2008年王统波私自与王恒学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将原南古集市场以每亩2.2万的价格转让给王恒学,共计土地16亩左右,年限50年;然后由王统波又签订一份共计56亩的土地征用合同,现有王恒学支付土地费60多万的村委账目及将涉案土地圈占并建设围墙、挖土建地基搞建设及建设两座违法楼盘等证实,以上未经政府批准; 2、2008年9月王统波以每亩1200元与包括控告人在内的村民签订20年租赁合同,后王统波私自把这154亩耕地以每亩1200元出租给单位搞建设,2010年未经报批手续分别破坏基本农田硬化道路13亩,建设市场办公室及垃圾中转站等建筑物;其中修建道路等挖出的土被私自出售未入账; 5、王统波私自于2010年9月与白旄镇柳庄杨永勇签订土地使用补偿协议,以每亩2万元将大桥口58亩集体土地卖给杨,接着杨在没有任何报建手续情况下以行政总厨有限公司名义建设厂房,建筑面积达21亩;杨已支付补偿款100万,该收入未入账,王永等人的政府答复意见书认定了该补偿款未入账。王统波将价值320万元的58亩耕地只卖了100万元,侵害集体利益,涉嫌渎职犯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 6、2010年9月西南河43亩耕地被王统波私自以很低价格转卖用于挖土,挖土深度4米,严重破坏耕地,使土壤适耕性受到严重破坏,丧失种植生产能力,农用地功能消失的严重危害后果。以上未经政府批准,土地补偿款未公开,部分未入账; 根据《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查处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公安、检察机关直接接到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举报的,应当受理,并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经查认为所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立案侦查,认为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直接查处土地犯罪案件,以上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等; 8、原集贸市场在未经报建手续情况下占用2100平方米建设住宅楼两座及圈占围墙的建设行为,2007年10月县国土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7年11月5日及2008年5月6日下行政处罚决定,限违法单位限期拆除居民楼,退还非法有的土地,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已建成;王统波等人在明知是违法建筑须拆除且在县乡政府部门明确要求违建单位停建、拆违的情况下,仍然向购房者隐瞒真相,继续签订卖房合同对外销售小产权房,制作大型广告牌宣传销售楼房,先后向我街及外村人销售楼房80余套,非法所得800多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王统波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许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卖80余套楼房,扰乱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出卖居民楼签订合同主体及购房款收据主体均是南古街居委及王统波,而购房款未入账。
9、2009年南古集市场收费后一直是南古街居委管理,2009—2013年收取摊位费始终在王统波、王克友处,收取费用未入账;王统波在未向工商局注册的情况下私自以南古集贸市场公司的名义收取摊位费,每年收取费用在10万元左右,涉嫌非法经营罪; 控告人: 2013年3月20日 附:1、居委与承包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 2、居委与镇政府签订以租代征合同; 3、违法销售楼房合同一份; 4、违法销售楼房收据一份; 5、国土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份; 6、郑山街道办事处关于王永的答复意见书一份; 7、南古镇行政集中区道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一份; 8、南古镇行政集中区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标公告一份; 9、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 10、北京开发商卖小产权房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责的案例; 11、卖地建别墅两村官获刑的案例 12、北京一村主任非法占用农用地建39栋别墅被判2年半的案例 13、农民买地自建小产权房售租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例。 法律条文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若干土地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5〕50号 一、一些单位以国家建设需要的名义,未经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相应的征地费用,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处理。二、这些单位在非法取得集体土地后,又将集体土地再次非法转让,牟取高额非法所得,违反有关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应按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论处。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