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回到首页 新闻热线 投稿热线 工作证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网站公告 > 正文

衢州市原交通局副局长受贿76万 获刑12年半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3-11-25 8:55:06 人气: 标签:

   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衢州市交通局副局长余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余某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余某现年47岁,男,浙江龙游人,曾担任衢州市稽征运管处副处长、处长、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其职权涉及客货运输、驾驶员培训,公路稽查,联系客运管理科、货运管理科、驾驶员培训管理科,出租车管理所、稽查科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某在2001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衢州市稽征运管处(2010年10月更名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之便,收受相关企业或个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52余万元,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为500800元。

  2001年,余某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接受衢县某公交公司(2004年变更为衢州市某公交公司)11%的股份。

  余某收受衢县某公交公司贿赂后,明知该公司采取多种方式违规操作,仍不安排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致使该公司继续偷逃规费,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02年至2008年(2009国家不再征收上述规费)期间,该公司共偷逃规费4656744元。

  此外,余某还收受某建设公司负责人、运管新大楼土建和内装修工程项目经理、多名驾校、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行贿十余次。余某收受行贿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现金、名表、购物卡、纪念金条、出国旅游等,行贿款数额少则几千,多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国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余收受安泰公司行送财物后,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余归案后供述同种犯罪事实的行为,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新闻热线 投稿热线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合作 版权声明

主管:中外商报有限公司  主办:中外煤炭经济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国际刊号:ISSN2225-5842 

广告发行:北京市神州商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510852665  京ICP备案号11045526 

电话:010-52100121  传真:010-67355597  手机:18612814439 

邮箱:fengfulin315@.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号院 技术支持:山西博科硕

广告发行:北京新华信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国际刊号:ISSN2225-584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农光里212号楼
邮箱:fengfulin315@163.com   电话:010-67326716  传真:010-67355597  手机:18610205315/13241384465
中外煤炭经济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京ICP备案号11045526  技术支持:中国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