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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退休干部变企业“行受贿代理人” 因关系网庞大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3-9-22 10:14:08 人气: 标签:

张浩/漫画

“这两年我们在反贪办案时发现,有很大一部分腐败案件中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也就是所谓的‘中间人’腐败犯罪,这种新的犯罪模式正在悄然蔓延,值得警惕。”9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闫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所谓“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新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而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或“中间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

根据身份不同,西城区检察院将“行受贿代理人”分为“亲朋好友”型、“专家学者”型和“退休干部”型。

“亲朋好友”型

“代理人”与受贿人私交笃深

“亲朋好友”型的“行受贿代理人”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

在这种类型中,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理人”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的好友,相互间有极高的信任度,也有一定的默契。了解这层关系的行贿人也多半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后也会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行贿人与受贿人可能自始至终从未谋面。

“代理人”接受贿赂后,或者转交受贿人,或者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随着信任增加,“代理人”也不只是接受贿赂的工具,而是逐渐异化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在刑事诉讼环节,这些“代理人”最终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共犯。

西城区检察院在2010年查办某机关房管部门领导魏某受贿串案时发现,魏某安排其朋友王玉祥成立私人公司,利用其主管本单位房屋开发建设的职权,接受一些施工单位或者房地产企业给予的高额贿款及价值近90万元的汽车一辆,而这些财产均在王玉祥公司的名下。

在该院办理的另一起类似案件中,被告人黄某曾是名副厅级干部,2006年10月其接到朋友徐阳的电话,徐阳说自己一朋友的公司因故被调查,希望黄某能帮助疏通下关系。黄某满口答应,并屡次帮忙“打点”。事成后,徐阳从朋友处领取了几十张银行卡交给黄某,共计200多万元。据徐阳交代,这些卡都是利用一些无业人员的身份证办理的,每张卡金额从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由于是普通借记卡,黄某知道密码就可以随意消费,而从法律上讲又不属于黄某的个人资产。

受贿人除了应请求进行权钱交易外,有时也会通过“代理人”主动进行“权力寻租”。

在西城区检察院今年查办的另一起行受贿窝案中,拥有重要资金及项目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梁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几个私企管理人员建立了朋友关系。当梁某所在的部门有资金或项目审批时,他就会主动找到这些“代理人”,让其联系相关的企业,与企业就“权力寻租”进行“议价”。有的代理人还“雁过拔毛”,将部分贿款中饱私囊,最终还造成行贿、受贿双方对贿赂金额认定不一的情况。

“此类案件中,受贿犯罪逐渐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寻找,这种行为方式更为隐蔽,危害也更大,这种代理模式的出现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闫彬说。

“专家学者”型

“代理人”的存在具有偶发性

如果说“亲朋好友”型“代理人”是在与受贿人长时间接触的基础之上而产生,那么“专家学者”型“代理人”的存在则相对具有偶发性。

在一些政府招标项目中,发包方会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这就给负责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评委搭建了一种联系。与此同时,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急需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作为第三方的评委既能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而且专家、学者的身份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易于接触,因而成为投标单位最渴望“拉拢”的人。

如果专家、评委自身法制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不高,便极容易被“拉下水”,成为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当“成功”一次后,这种代理关系会进一步密切,一旦还有类似的项目,这种行受贿方式就会重演。

闫彬介绍了这样一起案子。原国家干部梁某曾经负责一个政府招标项目,工程师孙成被聘为评审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梁某与孙成密谋,由孙成出面与一家投标公司协商,为其争取中标机会,但要对方支付一定好处费,对方公司欣然应允。该公司顺利中标后,支付孙成60万元好处费,后孙成转交给梁某。经检察机关查明,梁某与孙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向5家公司索要好处费共300余万元。

“退休干部”型

“代理人”退休前建立了庞大“关系网”

闫彬指出,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前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退休后这层关系却并不全部消失,加之由于身份的转变,与企业接触反而更加容易,这使得一些退休干部作为“行受贿代理人”比普通“代理人”更受欢迎。

西城区检察院在查办陆某受贿一案中发现,陆某曾任某局副局长,退休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经理付建文。付建文正欲承接一项政府工程,便请陆某帮忙“打点”,并和他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居间费用”的合同。随后,陆某在付建文和该工程主管领导之间“牵线搭桥”。事后,付建文多次付给陆某所谓“居间费用”,并通过陆某将好处费转给该工程主管领导。

与退休干部形成鲜明对比,近年来也出现了在职干部沦为“行受贿代理人”的案件。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手中掌握着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权,但却苦于没有企业“资源”。2010年9月,财政部联合工信部推出了一个支持物联网发展的专项资金的财政政策。在一次研究支持物联网发展的会议上,陈柱兵认识了工信部原工程师卜凡金。卜凡金经常与企业打交道。二人合谋之后,由卜凡金找了几家企业申请上述物联网专项资金,经陈柱兵审批“关照”后企业申请资金成功,卜凡金即向几家企业索要好处费310万元,与陈柱兵平分。

闫彬分析说,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强,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探寻新的犯罪手段。由于“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模式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直接联系,给反贪侦查带来一定困难。

“不过,在侦查与反侦查的角力中,犯罪分子还是难以遁形。对于‘行受贿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闫彬最后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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