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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院无视最高法院撤销的错案 继续非法查封受害企业资产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3-11-19 14:22:23 人气: 标签:

---一起国有资产的流失案件显露出法官执法的任意性

 

位于西安市东大街端履门的陕西华威国际大厦

 

(廉政风云西安报道 记者 司马秦剑)1995年年末,西安市炭市街水产商城项目(旧城改造)开始拆迁,这是市政府的菜篮子工程,不仅省市各级政府重视,而且社会各界人士和老百姓也特别关注。然而,拆迁范围内有一处国有企业西安市木材公司建筑面积200m2的房屋产权,1996年4月22日,朝华公司与亿顺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而木材公司与亿顺公司于同年5月6日方才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及补充合同。随后亿顺公司承包经营的职工陈力以行贿方式将国有资产变为个人资产,并以各种借口反复签约,使200m2拆迁面积变成800m2,套取国家资金3000万元,由此引起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国有资产失去监管,陈力反复签约不断套取拆迁费

 

炭市街水产商城改造项目开始后,陈力送给木材公司经理于林忠2万元现金。于林忠就背着木材公司全体职工、背着主管上级西安市物资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当时价值上千万元的西一路214号国有产权以超低价31.5万元以一纸“便函”“卖给了”陈力个人。使拆迁安置利益全部转让给陈力。随后陈力胆大包天,一次次反复签约,大量套取国家拆迁资金。

 

第一次借口产权证丢失补充签约

 

1996年4月22日,陈力借口不慎将产权证遗失;分别给刘书华、乔生发送现金6000元。这两人就代表商城项目公司与陈力于签订了西一路214号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陈力)的房产证遗失,无法提供,按最后一次丈量核定为准,再经折算后确定为200m2安置面积。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朝华公司)除给乙方安置200m2用房外,再给乙方一次性拆迁安置补偿费79万元;协议第三条约定:《拆迁安置协议书》签订后的7日内,乙方必须将所有房屋搬完腾空交给甲方拆迁。

 

第二次以转移债务为名签约

 

1996年4月30日,亿顺公司并没有按约将所有房屋搬完腾空搬走。陈力却提出亿顺公司欠陕西金属机电物资供应公司债务,西一路214号房屋产权已给金属机电公司抵债,要求再给机电物资公司签订一份200m2的房屋安置协议,否则不能搬迁。这样,刘书华、乔生发与陈力以陈力债权人金属机电公司的名义,又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商城项目再给机电物资公司200m2安置面积。这样陈力将西一路214号木材公司的200m2产权已重复签约2次,骗取400m2安置面积、79万元拆迁补偿费。1996年5月6日陈力给木材公司总经理于林忠送现金2万元,送安置房200m2(即:以机电金属公司名义签订的那份合同送给了于林忠)。

 

第三次对已不存在的房产又一次丈量签约

 

1996年7月中旬,商城项目因多种原因停拆搁浅,拆迁指挥部解散,联建项目的朝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书华已逃离工地,朝华公司停止了建设。直到2003年华威公司从规划局劳司名下接任商城项目建设权之前,商城项目寸土未动,但陈力手上突然冒出了一份1996年11月4日,该协议对早已在1996年5月份拆除,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的西一路214号又进行了“最后一次丈量,丈量营业面积为200m2,办公面积为200m2,共计再给陈力安置400m2、补偿95万元”。

1996年11月4日的“最后一次丈量面积400m2”,是1996年4月22日 “最后一次丈量面积200m2”的2倍,补偿费95万元比1996年4月22日的79万元多出16万元,正好是1996年4月22日合同中约定应由陈力给商城项目公司倒找旧房换新房的差价。这样,陈力一毛不出就摆平了账务。

木材公司西一路214号200m2房屋产权,已由陈力签约四份、重复进行了三次所谓的“最后一次丈量”、三次“签约后七日内搬完腾空交甲方拆迁”、二次领取拆迁补偿费、并且以虚编的“42名员工”名义领取拆迁过渡费长达10年。共计骗取商城项目公司600m2安置面积、174万元拆迁补偿费、423万元拆迁过渡费,房屋和现金折合市场价值高达3000多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证实了陈力的骗局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初查终结报告”(2010)1号(摘录):

    西一路214号(原1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一直未进行变更,仍登记在木材公司名下。朝华公司与亿顺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时间为1996年4月22日,而木材公司与亿顺公司于1996年5月6日方才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及补充合同。陈力取得该房产的时间晚于其取得被拆迁人资格的时间。

    根据1993年8月6日发布之《陕西省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暂行规定》,市政发(1994)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市国资企发(1994)42号《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之规定,国有企业有偿转让固定资产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而木材公司向陈力转让西一路214号房产,没有履行上述审批手续。

    ……在调查过程中,陈力交待,有关亿顺公司42名员工均为社会聘用人员;1996至2006年间,其领取有关拆迁安置费、过渡费、补偿费共计380多万元,上述费用除9万元发放给职工外,其余归自己所有。

 

    国家最高法院高度重视,依法撤销错误判决

 

确凿证据面前,骗子竟然赢了官司

 

陈力自持有人背后支持,有合同在手,不断捞取非法收入,引起西安市木材总公司、房产开发企业等受害单位的不满,2007年8月17日西安市亿顺公司陈力将受害企业起诉到法院,对簿公堂。然而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不顾企业资产流失,资金被骗的严酷事实,判决陈力诉胜,2008年3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华威公司、朝华公司、木材公司败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陕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木材公司败诉,为此西安市木材总公司、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朝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规划局劳动服务公司拆迁安置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高度重视,省市判决被撤销

 

华威公司等败诉单位不服省市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得到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1484号民事裁定,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1年1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陕民再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申。

  

市中院继续非法查封企业财产

 

    但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2009)西执民字第37号执行通知书、(2009)西执民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2009)西执民字第37-3号执行裁定书、(2009)西执民字第37-4号执行裁定书,表面上中止了执行,实际上每年对原查封的华威公司九、十层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19套商铺进行续封。而且查封面积是判决的5.67倍,属严重的违法超值查封。已经撤销的案件,竟然还在继续执行,显属违法、抗法!

    最高法院撤销原陕西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本身就是一种严格的执法纠错指令,陕西省市两级法院应当反省自己的法官们在这么事实清楚的案件中,为何做错误判决!在持续一年的时间里,木材公司、华威公司、朝华公司、规划局劳司多次反映,然而西安市中院执行局却以各种借口,就是不予纠正。

 

    记者采访:

    2012年11月13日下午,记者随华威公司上访人员来到西安市中院执行局采访,经过了将近三个小时的等待,执行局刘副局长在办公室接待了华威公司来访及记者采访。

    刘副局长吹嘘说,自己从事执法14年以来,执行了50多名死刑犯,他自己啥也不怕。但是说到解封华威公司的房产时,刘副局长却显出很害怕,他诉苦说,解封华威公司房产对方(指陈力的西安亿顺公司)不同意。昨天来了一个女的要跳楼,今天那个女的又来了,说要用刀子拼命,自己感到很害怕!自己有高血压病,经常吃药,还准备住院。

    对于华威公司的房产一直被查封,为何不依法解封,刘副局长一再给记者承认不解封是不对的,应当解封!但对于一年了为什么没有解封,他答复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

    对于西安市中院执行局这种明显的知法犯法行为,记者毫不客气地指出:第一、这个案子审错了,就不应当再推诿扯皮;二、这个事实清楚的案子,在骗子陈力的左右下,省市一二审能做出错误判决,并且在国家最高法院撤销错案的情况下,依然得不到及时处理,这里面是否有腐败行为!三、国家最高法院已批示撤销的案件,市中院迟迟不解封受害企业资产,这个损失谁来承担!

    截止发稿:华威公司房产仍然没有依法解封,骗子陈力依然逍遥法外!

                                                          (责任编辑:马毅军)

 

编者按:

 

5年时间里,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被最高人民法院批示撤销原判,陕西省高院指示西安市中级法院重审。三级法院,转了一个轮回。这么简单的国有资产流失、受害企业资产被查封案件,无比艰难的诉讼,旷日持久的审判,直拖得当事人精疲力尽。难道骗子把200m2的拆迁面积反复丈量三次,每次丈量都说是最后一次,究竟有几个最后一次?反复丈量三次虚增600m2骗取国家拆迁费,小学一二年级学生都可以算出来,法官却算不出,清白倒糊涂!更为恶劣的是,法官对已经定性的错案,没有纠错,没有对任何违法分子予以追究,还在继续查封受害企业资产,法律被当成了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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