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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准我方根本目标比官司表面的胜负更重要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6/6 17:12:18 人气: 标签:

                       

 ——评汽车零部件争端之初裁

商务部研究院博士梅新育
很多情况下,“胜诉”与“实现自己的根本目标”之间,并不能完全画上等号。

    看来,曾经被中国社会神乎其神的世贸组织在内部管理和组织纪律方面确实问题不轻。美国、欧盟、加拿大起诉我国汽车零部件贸易政策的争端初裁结果本该3月初才正式公布,但还有足足半个多月的时间,那些通讯社们就不知通过怎样的内线和手法提前拿到了中国在初裁中败诉的消息,并几乎转瞬之间就传得满世界尽人皆知。

    既然是这样一个内部纪律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的机构,中国国民就实在没有必要对其太过仰慕。暂且撇开世贸组织的内部纪律、这条消息的真实性等问题不谈,对这场中国入世以来第一场货真价实的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的贸易争端,中国公众很自然地会予以高度关注。而要最好地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我们首先必须认准我们的根本目标。

不错,打官司肯定要追求胜诉。但在很多情况下,“胜诉”与“实现自己的根本目标”之间并不能完全画上等号。最好的结果当然是既胜诉又能实现自己的根本目标,但在无力同时实现上述最优结果的情况下,我们就不应当过度看重表面的胜诉与否,而应当关注我们的根本目标能否实现,从而实现次优结果。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提升国内产业结构是我国产业发展政策和贸易政策持久的主题。为此,难免要制定政策对外资企业和进口商品实行一些限制。而由于包括世贸组织规则在内的国际经贸现行规则存在偏重“自由贸易”而忽视“发展权利”的倾向,发达贸易伙伴肯定会充分利用这一点,诉诸双边和世贸组织的多边渠道来约束我国的上述政策。

入世以来,中国共计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起诉两次,剔除2002年与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共同起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那次“群殴”型起诉之外,真正我方“单打独斗”提出的起诉只有一起;相反,中国被诉有8次。中国早就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了,而且角逐的战场正在向世贸组织转移。

    既然如此,在这些争端诉讼中,我们追求的根本目标就不应该是争端裁决的胜利,而应该是实际的利益:出口市场、国内产业的发展等等。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解决过程旷日持久、败诉方无需向胜诉方赔偿两大特点决定了“胜诉”与“实际利益”两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离。所以,在适当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发掘这一特点,即使在争端解决中最终败诉,也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为国内生产企业赢得成长壮大的时间。

    就此次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而言,我们相信我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并不违反世贸组织根本原则,它的初衷只不过是想运用合法权利防止变相走私规避整车关税而已。但是,诉讼的结果常常充满不确定性,倘若我们最终由于对相关法律运用不够熟练而导致有道理却输官司,长达数年的诉讼过程也已经足够不少内资汽车零部件厂商成长起来了。

    既然如此,我们该做的事情就很明确了。对于我们的谈判团队而言,在世贸组织初裁结果正式公布之后,如果确实与我方的要求相悖,那么,我们就应当行使我们再次上诉的权利。尽管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上,迄今尚未出现过终裁与初裁不一致的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只能循着别人的先例而不能开创先例。再退一步讲,即使是终裁结果仍然不符合我们的期望,我们也还是可以争取尽可能长的调整时间。

    最重要的是,在此案中积累的经验教训还可以用于我们起诉和被诉的其它案件中,真正的贸易大国是国际市场价格和规则的制定者而不是纯粹的被动接受者,而诉讼从来就是决定和推行规则的重要过程。对于我们的内资汽车零部件企业而言,该做的事情就是只争朝夕,充分利用这段时间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占据国内外市场份额。这样,即使这场争端终裁结果不如人意,我们的内资企业也已经牢固占据了更有利的市场地位。

    对于我们的社会公众而言,不宜抱着上世贸组织打官司必须胜诉的心态,那样可能对政府有关部门产生不必要的压力,迫使其担心在世贸组织败诉而竭力谋求双边渠道解决争端,反而给对方创造了讹诈我们的机会,从而不利于实现我们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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