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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文章聚焦一卡拉如何OK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6/6 17:39:45 人气: 标签:
今年1月14日,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届时,纷扰近两年的卡拉OK营业厅付费之争多少有了相对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但是这一纠纷可否尘埃落地……
卡拉OK付费之争的大规模爆发要溯及到2004年3月,那时中外数十家唱片公司纠合起来通过律师向全国12000多家卡拉OK经营者索要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使用费,一时间风波四起,各种议论纷纷。而在此之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播放陈慧琳的MTV作品的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赔偿香港正东唱片公司56376元。此案是大陆KTV使用MTV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第一案。接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争议何在
对这场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诉讼,唱片公司和卡拉OK营业厅各执一词,纷纷寻求有利于自己的解释,综合起来,他们的争议涉及到了三个主要的问题:
MTV的属性之争。MTV到底属于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还是仅有邻接权的音乐制品?这直接关系到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可否成立。
正东唱片公司代理人刘律师就称,MTV是作品而不是制品,制作要求有很大的投资,需要导演、创造情节、编写剧本等各制作环节,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就能创作出来的,MTV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而KTV经营者则认为,MTV表现的主要是歌曲,MTV终归是为表演这些词、曲服务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因而MTV本身并不具备《著作权法》上所述艺术领域的独创性,所以也不应该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法律界对此的看法不一,上海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学者所做的《关于卡拉OK伴唱带制作者在中国著作权法中的地位的研究报告》认为将MTV“认定为类似电影作品或者录像制品是十分牵强的”,并建议将MTV界定为“伴有画面的音乐作品”。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不能说所有的在KTV歌厅播放的MTV和MV都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音像作品。
国家版权局相关人士对此也态度谨慎,表示“MTV是否构成电影作品,还需要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解释”。但是法院基本采纳唱片公司的观点,这从唱片公司的胜诉中可以看出来。
赔偿费用之争。在索赔费用上,双方也相持不下。KTV经营者认为以华纳一首MTV索赔10万元的标准计算,一家普通规模的KTV歌厅备点的歌至少有1万首为标准,一家歌厅就要向唱片公司支付10亿元的赔偿费,这个天文数字近乎荒诞。深圳市罗湖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秘书长张效坤对此感到难以理解,他说“你漫天要价,你起诉我,我也跟你应诉。总之你不能钻这个盲点来跟我叫板。”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会长黄世球也认为,现在的唱片公司打头阵,逐个城市出击,逐个企业打官司,一旦有突破的空隙,全球1400多家唱片公司也会跟着找上门来,这对大陆的KTV行业无疑是灭顶之灾。
费用交纳之争。唱片公司的诉讼让KTV经营者们倍感委屈,他们认为在2003年音著协开始“维权”后,从2004年开始,KTV经营者基本上都按照《音乐作品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标准》以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卡拉OK厅每平方米每天收取0.15元,超过100平方米的歌厅,超出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2元的标准向音著协交费,对于这项费用,大部分卡拉OK厅经营者都表示理解和可以接受,但现在还要他们给唱片公司交,他们感到很不可理解。
对此,法律界人士评论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保护的是音乐著作权,即针对词曲作者的权益,而唱片公司被侵犯的是音像播放权,其权利人是唱片公司和MTV、MV、卡拉OK的制作者,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是受到保护的。只是在这方面的集体管理的条例还没有出台,但是不等于这一权益不受到保护。
即便如此,KTV经营者认为,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已成立了第一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他们可以依法代表加入协会的2600多名中外音乐家向各家卡拉OK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费,如果此次唱片公司索赔的费用中含有这部分费用,那就是重复收费,是对卡拉OK经营者的侵权。这就涉及到了MTV收费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已经由哪个组织来集中管理等问题。
诉讼之后,一些歌厅表示,可以支付象征性费用。这样,作为经营方比较容易接受,而且也有利于音乐的推广。如果一定要缴纳一定费用,需要有一个法规出台,要有详细的标准,并确定最终向哪里交纳。

解决之法
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源于18世纪70年代的法国。此后,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日本等也相继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广播权、出租权等。1777年,由法国著名剧作家博马舍倡议成立了法国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SACD)。该协会的宗旨是保护戏剧作者作曲者的精神和财产权利,其任务是负责收取和分配使用本会员作品的费用,就舞台作品的使用进行合同谈判,对有困难的作者给以帮助。现代国际社会各国,使用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带(MV)、卡拉OK作品等应取得许可并为此付费,不仅为法律所确认,而且早已成为社会普遍遵守的规则。在日本,卡拉OK厅直接向卡拉OK制作公司一次性支付版权使用费,而且基本上不采用歌手原声原影的影碟;在我国香港,卡拉OK厅每年向专门的集体管理机构交费后就可以使用原声原影的MTV;在我国台湾,先由一两家软件公司向唱片公司购买版权后制成播放软件,卡拉OK厅再向软件公司购买。
这一付费之争引起了社会相关方面的极大关注,相关部门也对调整这一问题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思和完善。在国务院近日颁布的《条例》中,KTV诉讼案中争议最大的MTV收费主体资格基本得到明确。《条例》明确指出,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体资格,应是“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最敏感的收费标准问题,《条例》称“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这一规定表明了作为境外组织的国际唱片协会无权在国内收费,某法律人士解释说,中国原先一直按《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解决有关著作权纠纷。虽然法律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在授权后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进行诉讼、仲裁等活动,但对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等,均未做进一步明确。而此次出台的《条例》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现行法律中的这些“漏洞”。
《规定》尽管暂时平息了KTV营业厅对国际唱片协会出面追债的不满,但《条例》可能无法立即解决这一些已成燎原之势的诉讼案,因为负责收取KTV画面版权费的集体管理组织还未成立,而收费标准和办法的制定还要报国家版权局、物价局批准,这仍需一定的时间,在这些因素制约下,《条例》对于以往乃至目前正处于庭审阶段的KTV诉讼案并无直接影响,某律师就分析认为。

维权的背后
据称,上述这些试图向全国12000余家卡拉OK经营者征收放映权使用费的“运动”,是由国际唱片协会策划的,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敛财,而是为了促成有关“放映权”集中管理机关的形成,并要唤起卡拉OK经营者的觉悟。国际唱片协会亚太区总裁饶锐强此前表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国家相关部门加快建立集体管理程序的步伐。
无论其目的是否是如此冠冕堂皇,但是这一行动无疑客观上促进了我国卡拉OK产业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也有力的维护了这些MTV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形成的双向的互惠和互促。
《人民音乐》编辑部主任、著名音乐评论家金兆钧就评论说,国内的卡拉OK歌厅应尽早与世界同步。音像市场是文化产业发展最重要的部分。他还认为,中国广电系统最应该带头支付版税。如果它们肯带头,盗版将不攻自灭。
卡拉不能永远免费OK,包括网络音乐、音像制品在内的各类精神文化产品的著作权应当得到尊重,只有这样才能有文化产业的繁荣,有越来越多的原创作品走进我们的生活,这或许是我们更愿意看到和期待的。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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