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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二十五年检阅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6/6 17:39:43 人气: 标签:
高歌猛进二十五年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中国迈开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一步。
此后不久,《商标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继通过并实施;随后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1989中国又成为《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首批签字国之一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匆匆十年如同行云流水般过去了,从建立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到加入国际公约,向世界看齐,中国终于由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到重视保护,直至达到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本接轨,并且只用短短的10年时间就走过了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速度之快,起点之高,得到了世界公认,正如199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的高度评价:“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十年过后又是十五年,中国人民和政府再接再厉,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断加深,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出台了,并且对先前的法律做出了相应的修改。1992年9月,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原来不授予专利的药品、化学物质产品、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无例外地授予专利权。1993年2月,修改后的《商标法》则增加了对服务商标保护和新地名禁用规定。这大大拓宽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国的脚步与国际公约的规定越来越近。
实体法律如此,程序规定亦然。中国同样完善了专利审批和商标注册制度。在专利审批方面,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缩短专利审批的时间;增设了本国优先权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本国发明人的正当权益;扩大了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和复审的范围;对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追溯效力作了明确规定;设置了权利恢复程序。在商标注册方面,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一表多类”原则,即申请同一商标注册不限于一类商品,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相衔接;增加了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即已经注册的商标,有违法情况,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也就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继而又成为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和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应对入世承诺,我国采取了有力措施,打击盗版和侵权,多次公开销毁了大量的盗版音像制品和其它侵权作品,维护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提高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激发了知识创新的积极性。尤其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不断上升,审查速度也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维护。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方面也不断完善。如在专利方面,增加了进口权的规定。这与Trips协议、《专利法协调条约》及《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都确认了这一权利的规定相适应,还将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到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商标方面,不但充实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的管辖权,还扩大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并且加大了对商标侵权人的处罚。著作权方面,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规定》,弥补了著作权法缺乏刑事保护手段的不足。在1997年的新刑法,也专列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现在,为期一年、声势浩大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正在全国打响。从2004年9月到2005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中,将确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以点带面,全面推动。以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为重点领域,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等为重点环节,以制假售假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地区。行动将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重大侵权案件为突破口,严格执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
保护知识产权,中国在行动!中国政府深深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与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进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技、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
努力结出了硕果,各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得到有力的打击和遏制,中国对知识产权的大力保护也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2004年7月欧盟贸易总局知识产权部部长保尔·范多伦表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给我们很大信心”。今年初访华的美国商务部部长埃文斯在知识产权问题也肯定了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及打击盗版上取得的成就,并对中国出台的各项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表示赞赏。

成就背后的不足
辉煌成就的背后,无疑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因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传统中也甚少有知识产权的概念,要在如此一个国度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大厦还需尚待时日。综观中国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现在还存在以下的不足:
科技投入不足,自主知识产权较少。近年来,尽管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绝对量不断增加,但是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总体上呈下降趋势;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太少,平均仅为0.64%,与世界平均的财政科技投入占GDP2.0%的比重及发达国家2.5%的比重均有较大差距。同时,尽管我国科研经费投入量及其占GDP的比重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占GDP的比重却太小(见下图)。
在科技投入不足以及其它因素影响下,我国的研究成果比较少,科技含量也普遍不高。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如果在全球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这种技术的独占将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从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最近中国DVD生产企业的遭遇对此做了极好的注解,业内专家忧心忡忡地说。
地方保护主义尚未根除。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发展,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问题在我国的开放城市和发达地区已逐步得到解决,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仿效、盗用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根除知识产权的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当我们在大力对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商标被抢注后,企业不得不放弃原商标,另起炉灶。如北京“五星”啤酒在进入美国市场后发现,其原有的“五星”商标在美国已被他人注册,只好把“五星”改“九星”。殊不料,由于美国消费者不了解“九星”即为中国产的“五星”,啤酒销量在美国受到很大影响。有的企业则选择退出原有的市场。中国生产的“火炬”牌打火机,原先在英国已经打开销路,但是其商标一直未在英国注册,后来被一瑞士商人在英国抢先注了册,“火炬”牌打火机也被迫退出英国市场。
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原产地名称,也称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的来源地标记,它可以是国家名称,也可以是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例如泰国香米、金华火腿等。作为一种区别性标志,它在知识产权法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各国政府之所以重视保护地理标志,主要是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一般都是各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有特色的农产品。现在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美国对原产地标记的管理最为典型和严格。
原产地标记应该是我国的强项,但我国由于缺乏原产地概念,对原产地标记理解的肤浅,致使不能充分发挥原产地标记的功能。伪造、仿冒、混淆、滥用原产地名称等行为时有所闻,这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声誉,更影响了其他原产地名称使用人的经营并造成损失。例如部分金华火腿、龙口粉丝厂家质量问题曝光后,势必影响到其它其他金华火腿、龙口粉丝厂家的销售。
泄露商业秘密的事件经常发生。商业秘密已成为TRIPS保护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此做了规定,但是,在我国的许多企业和个人中,尊重并保护商业秘密还没有很深刻的认识。即使是那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重要企业,多数仍未建立起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像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以及“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的泄密都是极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专利保护方面问题尤为突出。目前,跨国公司掌握了世界80%以上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专利权,控制着80%左右的尖端技术和约30%的国际技术转移,垄断了国际技术贸易。我国发明专利的数量仅为美国、日本的1/30,韩国的1/4。现在国外向我国申请的专利绝大部分是科技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并且主要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而国内大部分则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国内的发明创造活动的规模还比较小,创新能力不强;另一方面则显示出国外一开始就把发明专利作为占领中国国内市场的主要工具。
同时,国外公司把在华申请专利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领域和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两个领域。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国外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光学、无线电传输、移动通讯、电视系统、传输设备、半导体、遗传工程、计算机、西药等高新技术领域,他们在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占到七成以上或更多,而源自国内的申请则在三成以下。
过去外国公司在华申请的专利,现在已成为一些迅猛发展产业的核心技术。外国公司在华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一部分是打算由此开路很快带进产品、投资和服务等;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主要是专利,他们并不急于在中国实施,只是为了占领中国在这一技术领域的创新空间,扼制由这种技术运用形成新的产业,同时也是为了加大中国在这一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引进技术的成本,这无疑给中国企业的发展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保护程度惹争议
在大力保护和某些领域的不足之间,一些事件的发生打破了这种平静,一场我国现在对知识产权是否保护过度的争议在知识产权界搅起了轩然大波。
2002年,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DVD技术开发商向中国几十家DVD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其后,许多外商企业和行业联盟好像受到提醒,彩电、电池、数码相机等产业因知识产权而起的贸易纠纷此起彼伏,使我国众多企业和行业蒙受重大损失。面对这种现象,一种声音悄然而起:这是因为我国超越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过早地按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国际规则办事,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了。
现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不少人都认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过于超前,存在过度保护的不足。他们认为日前在中国的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研究领域存在着一种普遍倾向,就是要想方设法地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以适应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由于这种心理的作用,造成了目前中国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趋势,致使法律条款动作起来收效甚微。
南京经济学院研究员、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乔生就认为,造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连年竞高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而实际上却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的背景下,谁也不愿意背负影响“入世”的责任;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为探求更高层次保护以适应未来形势发展或以攀高创立新判例来发展国内法的心理。
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行为出台了新的刑事保护规定,这一规定也引来的诸多争议,因为根据这一翌日即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仅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以及进行单位犯罪的,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新的司法它也加重了刑事处罚的程度,提高了刑期,起刑标准降到5万元。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它是知识产权保护加严的一种表现。
有学者认为这种过度的保护,在我国“入世”后将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害。因为TRIPS协议与此前的任何知识产权公约保护水准相比,它的标准更高,各成员从“入世”之日起均需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给予任何另一个成员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均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因此,我国单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在今后WTO其他成员诉我国企业或单位侵权时,我国司法将会面临窘境,法律界人士甚是忧虑地说。
而对这些认为过度保护的言论,著名法学家、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教授则明确地说“不”!
他认为那种认为经济发展必然要经历知识产权保护薄弱阶段,只有那样才能促进模仿、复制,让后进追赶的观点带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他还认为西方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时候国际经济一体化尚未开始,一国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有好处。如今中国发展已深深融入全球经济之中,如果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差,不但影响出口,也影响进口,甚至影响他国对华贸易政策,危害严重。“如果退出国际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无异于自我淘汰。”他警告说。
同时,他也痛斥了滥用知识产权确实带来负面问题,如国际上有些企业恶意申请专利,也有的垄断企业大面积布设“专利阵”等,但他认为类似问题在我国并不突出,也很少有能搞技术垄断的大企业。所以,当务之急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是提保护过度的问题。
著名评论员张天蔚也撰文认为,中国的民族软件业至今难成气候,其原因固然复杂,而其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还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这既是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对国际社会的践约,也是中国经济长远发展的内在需要。
在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的争辩之间,尚无哪种观点能够完全折服对方,或许真理越辩越明,最终还是要由实践来检验。现在如何根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审慎平衡其中利弊,或许是更为紧迫的问题。

网络世界,我们准备好了吗
2001年,刑法学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以“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提供可下载网上作品中包括自己的三部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2002年国内最著名的两家门户新浪和搜狐网站以内容抄袭之争,对簿公堂,牵动整个互联网行业;2003年,(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诉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学者郑成思等7名专家联手诉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其它还有《大学生》杂志社与首都在线侵权案,《生活资讯》杂志社与chinaren网站著作权纠纷案,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中文域名之争……
近几年来,我国信息网络业有了高速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网络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网络上的种种侵犯纠纷,给知识产权专有性、地域性、知识性等传统特征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并提出全面革新的要求。尤其是因为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网络的高科技架构已不够完善,以至各类权利人之间发生了不少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纠纷案件。
纠纷不断的背后可以看出网络时代已经给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网络使知识产权的内容得到扩展,加大保护领域和难度。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通常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著作权又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则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上的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还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等。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扩大了内涵,因此对其保护也必然应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日趋淡薄。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但是互联网全球化的特点正在逐步减小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渐趋淡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限在网络空间越来越模糊和淡化。网络的开放性为国际交流和协作创造了无国界的条件,跨国知识产权问题也在数量、范围和表现形式上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由于越境的数据流量的增加、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竞争和知识产权冲突的激烈化以及各种网络不确定因素,在网络空间中跨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与实施保护都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对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艰巨问题。
信息公开与独占之间矛盾的激化使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趋复杂艰巨。在现代社会的经济和生活中,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网络的开放性使信息的公开、发布和获取更加便捷和容易,由此也带来信息拥有者不容侵犯的权利保护问题。同时,在网络信息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表现得尤其充分,一切智力成果都表现为数字化的电子信号,计算机终端上的数据和影像的获取都具有瞬间性和无形的特点,由于失去了物质载体具有的实体约束,使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比有形财产权的保护更加复杂和棘手。
网络的宽泛性产生网络域名、标记和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垄断性是传统知识产权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指权利主体依法所享有对某一智力成果、企业无形资产的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占有和使用。在网络环境下,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权利保护期限的参差和越境数据流量数量和速度的增加等特点都深刻地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逐渐削弱着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给知识产权的确认、使用、监测及保护的实现都带来困难。
网络还产生不正当竞争问题。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是指采用各种欺诈、虚假和损人利己的违法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商业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也都存在诸多困难。
具体侵权案件的认定问题。在具体案子中,网络同样产生了以下诸多问题:管辖地,即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侵权案件多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而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一方面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便确定了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往往有可能在千里之外,而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带来很大的困难。
如何确立权利人,如果被告不认可怎么办;互联网上的证据数字化,可随时修改,再放回原处,如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如在计算机得以普遍应用的今天,很多作品是在电脑上创作,如果没有以传统方式使用和发表,而在网络中进行,则一旦产生著作权纠纷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其发表时间和著作权人
以前认为互联网是开放的,链接不侵权,是否还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赔偿问题,在传统领域就很难,在网上更难,原告损失如何计算?一旦侵权成立,侵权者应承担哪些责任?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财产权价值。网络中知识产权凝集着人类智慧的高科技知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显示其推动整个经济发展的强劲力量,也比任何时候更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护。
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没有发生应有的积极效果,网络侵权行为依旧在网络社会中大量而重复地进行着。一些网民抱着无所谓的心态,肆无忌惮地掠夺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即便是权利人要对这些侵权者采取法律措施,其法律成本、技术要求之高可想而知。这种情况促使知识产权法律界对传统的法律保护手段进行反思。
可幸的是我们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今年1月16日举行的“网络环境下出版社的版权保护问题研讨会”透露的信息称,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将会越来越大,并将在今年立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当前中国整顿经济秩序的组成部分”,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许超指出,国家版权局目前已将网络环境下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作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的确,信息网络发展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数字时代面临的新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发展带来的契机,正确认识和解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带来的新问题,唯有如此方能推动我国民族信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后WTO时代,机遇与挑战
入世已经三年有余,回首走过来的历程,可以说,我们对自己入世的承诺交出了一份优秀的答卷,从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步入了“WTO后过渡期”,市场开放度将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也随着加大。一方面我国拥有了和WTO成员公平竞争以及公平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我国企业面临更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如何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更好的迎接WTO制度冲击与挑战的一个方面。机遇与挑战——中国必须面对……
在世贸的大家庭里,虽然WTO与TRIPS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际间正当、公正的市场竞争和秩序。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保护,最终着眼点仍然是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如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最为强大的美国,也是把知识产权作为维护贸易利益的手段而非目标,以特殊301条款为矛,以337条款为盾,攻于境外而守于境内。国家如此,企业更是这样。因此我国企业也要善于使用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当外国企业滥用WTO与TRIPS规则进行不正当竞争,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运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惮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
机遇需要把握,挑战更需面对,我们现在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如何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WTO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新要求。
在“WTO后过渡期”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唯有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方能脱颖而出,还要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开拓市场,促使科技知识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以保证自己的领先地位。科技知识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形成一个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才能显示其强大的经济价值,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才是企业应对世贸知识产权挑战的根本方法。而科研的创新与应用又需要大量的科研经费和优秀的科技人才,以及有利于人才发挥的体制,此等种种无不是我们急切需要研究和完善的。
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无疑也是重要的方面。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早在“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之后,我国就已经注意到与其接轨的问题,并且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作了相应的修改。应该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的有关规定,特别在权利保护方面,已经是相当接近的。但是,我国现行各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在某些具体内容上与TRIPS的规定尚不尽相同,甚至留有空白,仍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细致的完善工作。例如:TRIPS要求各成员将“出租权”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权利之一,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无“出租权”的规定;TRIPS规定任何专利的撤销和丧失均应通过司法审查,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则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行政决定是终局的;TRIPS规定了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并规定政府应当对提交给政府的此类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以避免不正当的商业性使用,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但尚无关于政府保密义务的专门性规定。
在司法救济措施的规定上,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虽然有TRIPS协议要求的“禁令”、“临时措施”的规定,但是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全面的禁令制度并没有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另一方面,有些司法程序设置得过于复杂,不但提高了企业的诉讼成本,而且还使得有些人利用诉讼程序来拖延时间,先来赚钱,赚完钱并将财产转移了再说;而相反的,有些该设置的机构和程序又没有。
同时,我们还需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目前,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为此许多国家都加大了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的力度,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TRIPS也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与贸易制裁挂钩。当前,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关键时期,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在执法中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或办“人情案”、“关系案”,以权谋私,裁判不公等。这种现象也严重削弱了对侵犯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如何通过打击侵权,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业内专家还建议要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和行业协会要发挥资源优势,提供有效的外部服务。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通过自己良好的信息渠道,建立起连续系统的知识产权情报网络,业内专家建议,可以由我国的海关、外经贸部、贸促会、工商局、统计局等共同建立专门部门,对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及时将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产生的纠纷进行通报。因为它可以主动、长期、动态地为我国企业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务,让政府和企业随时得到世界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的相关反应,引导人们在积极利用的同时规避冲突、寻求创新,相机行事,尽量减小信息不对称和时空差距带来的效率损失。如去年中国电池生产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条款”调查程序后,就是发挥了商务部、行业协会的组织功能,联合全行业企业进行应诉的,最终取得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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