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在目前的40万家外资企业中有60%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 有关官员表示,在我国大量引入外资的同时,一些外资企业利用诸如假亏损等非法手段避税,每年给我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达300亿元以上。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已成为国税总局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据知情者透露,一个反避税规章和操作细则正在国税总局的加紧炮制中渐趋成熟。 扯开外企避税“冰山” 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官员苏晓鲁说,目前全国有48万家外企,每年亏损金额在1200亿元以上。国家统计局2003年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表明,全国41%的三资企业都在亏损,吉林某市曾经有98%的三资企业都在亏损,广东某市去年87.5%的三资工业企业亏损,天津去年62%的三资企业亏损,如此大面积的亏损,令人触目惊心。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超过300亿元。 近年来,一方面外资企业大面积亏损,另一方面大量外资不断涌入。对此,税务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少外资企业是假亏损,真避税!亏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避税手法,其结果严重侵害了中方权益。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对外方来说是明亏实赢,对中方来说是实实在在的亏本生意。在无力出钱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中方只能出售公司股权减少损失,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苏州的一家合资造纸企业,在与外方合资的七年中,每年亏损将近1个亿,结果中方不但一分钱没有赚到,所持股权却几乎全部被外方收入囊中。 外资企业运用转让价格是最常见的避税手法。具体操作方法:“高进低出”法。外商在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结算中多采用内部定价,压低产品的出口价格,抬高进口原材料、机器设备的价格,以此把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关联公司。在来料加工中压低加工费率。在产品的定价上,大多是在原材料进口价格的基础上加上加工费,而加工费率低于一般的来料加工企业,极易造成企业亏损,转移利润。通过高报、虚列境外劳务费,或以技术援助费、服务费、专利权使用费等名义,在税前列支大量费用,增加企业的产品成本,向境外转移利润。 外资企业常常利用我国税收法规不完善和优惠政策避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于“两免三减”规定(即企业成立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部分企业就采取成立5年后撤销,然后重新注册新企业,以达到超年限享受税收优惠目的。 事实上,外资企业的避税意识和手段的确比内资企业要强的多。如中国的会计计算方法是以每年1月1日来分界的,而日本、美国却各自是4月1日、10月1日,这样就可以利用会计计算方法的时间差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再比如,现在我国对消费税是按照出厂价进行征收,很多外资企业都有自己的销售公司,用较低的出厂价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这样便可避税以增加利润。 向银行贷款也是一种避税办法。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并不高。根据税法的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企业适度地负债,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先行分取企业利润而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一些外资企业和国际贸易商借CEPA避税。原产地标注为香港、澳门的374种产品将以零关税进入内地市场,一些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商也在筹划将国外产品转换成“港澳身份”,如一些外资企业在港澳收购一个设计或研发公司,夸大研发或设计支出,以提高进口产品的“港澳成分”,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资企业为何在本国依法纳税,却要违反中国的税法?专家表示,资本的逐利性是外资企业避税的根本原因。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个人都在追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在逃税成本和逃税收益中作出衡量的结果对自己有利,就会毫不犹豫去逃避税收。这样,如果外资企业在本国守法却在中国违法的话,那肯定是中国的逃税成本要低于国外。 地方政府的纵容是造成逃税成本较低的重要原因。各地都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多种多样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这种优惠政策在对引进外资起到巨大作用的同时,税收优惠却渐渐有点“泛滥成灾”。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引进外资往往只注重了数量,却忽视了效益及后续管理。甚至连外资企业的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或制度的行为也听之任之。外资企业则顺水推舟,在税收问题上能逃则逃,能避则避。不仅如此,外企这种“坏毛病”还逐渐形成了惯性,即使在后来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被控制后,外企仍没有完全养成依法纳税的“良性”态势。 要监管而不是核实 有关专家认为,我们现行的反避税机制并不是监管,而只是采取一种核实的手段,不是很完善。尤其是现在反避税的大门只靠商检部门来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如果有更多的国家部门参与到其中可能会好一些。同时,应该进行定期抽查或者专项检查,以便发现漏洞,解决问题。另外,完善相关法律也很关键。比如可以规定外资企业要尽量多用中国员工,这样就可能减少外资企业通过个人薪金作文章的可能性。因为如果外资企业雇佣的是该国雇员,二者之间是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很容易站到一起。而中国员工一般不会配合外资企业在薪金上弄虚作假。 外资企业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一个国家很难掌握他们避税的实际情况,所以搞好国际反避税合作很重要。要依靠国际上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的和多边的合作,互通情报,才能更好地取得反避税的效果。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分别制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有情报交换的专门条款,目的就是密切有关政府之间的配合与合作,防止和堵塞国际避税活动。为此,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国税发[2001]3号),对实施税收情报交换的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是又向前走了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管理体制是改革开放初期,为满足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要求而建立的。它是建立在独立的涉外税制基础上,按纳税人性质实行内外有别,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全能管理模式。这个模式,现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公平、效率的要求,应当适时进行调整。 国税总局正在不断强化打击外企避税现象。日前,国税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际合作”、“涉外税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等赫然成为强调重点,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已经成为国税总局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大量外企长期亏损现象,该通知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将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目标直指“亏损”外资企业。 早前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税总局也明确指出,要继续加大对亏损企业的审核力度。同时规定“各地要把亏损企业作为汇算清缴审核的重点,对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全部进行审核确认,并建立台账进行跟踪管理,尤其要重点解剖连续亏损3年以上和近两个年度赢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要通过对亏损企业经营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的调查、分析,了解掌握企业亏损的真实原因。” 关联交易则被视为反避税的焦点。早在90年代初,国税总局就认识到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时转移定价避税的问题,并在深圳、青岛、上海等沿海数十个城市开展了系列调查。针对外资企业普遍存在的关联交易,1998年5月,国税总局曾下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确定了哪些关联交易可能被税务机关稽查,规定了调查的程序等。《规程》特别提到,允许企业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缴纳关联企业间交易的所得税,即允许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就相关应纳税所得或者销售利润率区间,进行商谈论证,并按此纳税。 中央财经大学刘桓教授对此解释,预约定价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纳税方式,它实际上就是由企业和税收机关就产品转让定价或相关应纳税所得公允价值的一个约定。除了可以减低政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跨国公司也减低了被稽查后双重征税的风险。 有资料表明,1998年后申请预约定价的企业逐年增加,这些企业主动提出预约定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曾经被税务机关审查和补征税款。但是《规程》中并没有就哪些范围可以申请预约定价、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可以预约的年期等实施细则作出规定。对此,据知情者透露,一个反避税规章和操作细则正在国税总局的加紧炮制中渐趋成熟。 “两税合一”渐行渐近 中国酝酿已久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方案,即《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即将进入立法程序。草案预计明年3月交全国人大审议,2006年正式施行。 6月1日,在北京举行了一场财政部税政工作会议。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刚指出,在这次会议中,《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被与会者充分研讨。诸多业界关注的问题,如两税合并之后的法定税率,以及是否对外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过渡期等,都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会议中确定了内外资“两税合一”的法定税率,肯定不是24%甚至20%。会议中还基本确定了对外企税收优惠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因为目前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还没有到期,即使是两法合并之后,也允许到优惠期过后再按新法执行。 有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消息已经盛传数年,参与“两税合一”工作的中央财经大学刘桓教授表示,所得税法目前已经进入技术处理阶段,实际出台时间有可能在2006年1月。“两税合一”关系到政府财政收入、内外资企业的利益,出台之前尚存变数。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学诞表示,我国所有企业的法定税率是33%,但内资企业经过各种减税优惠之后的实际税负在22%至24%之间,而对外资企业,法定税率中3%的地方所得税,一般都被地方政府出于引资需要减免;东南沿海在经济特区、开放城市和开发区则实行15%的优惠,其他地区还有“两免三减”(即企业成立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出口型企业优惠等等,综合下来三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10%至13%之间,仅为内资企业的一半,客观上造成内外资企业之间实际的不公平竞争。 某外资造纸企业人士表示,我们企业在中国投资已经5年,享受的“二免三减”的优惠早已到期了。但我们在中国投资不仅仅看中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投资环境和产业成长性。所以,仍有新的企业在筹备之中,预计将在明年投产。一家外资IT企业人士则表示,没有了外资所得税优惠,作为中国鼓励发展的集成电路生产商,我们仍可享受到行业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认为,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在3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税率一般在25%左右,我们目前倾向的税率应该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因此,新的税率应当仍在各方承受限度之内。 据了解,一些外资企业为了获得“二免三减”的优惠,延缓报批获利时间,享受免税优惠;在优惠期限到期时,解散老企业,注册新企业,然后再以新开办企业的身份申请税收优惠。“二税合一”之后,以外资身份申请“二免三减”优惠的政策实际上被取消,这有助于反避税工作的加强。对于已享受“二免三减”优惠而期限未到的企业,原则上将是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以实现改革的顺利进行。 尽管二税合一理论上已经达成共识,方案框架也形成数年了,但据一位业内专家透露,具体条款仍有争论。 争论焦点之一,就是担心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下降。刘桓分析,对于那些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如房地产、旅游、咨询业等饱和行业的外资会有一定影响;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方向的外资而言,可以享受行业内的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产业的税负仅为15%,对吸引外资的影响不会很大。 争议之二是税前列支。目前,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所得税在扣除工资总额之后计算;而内资企业有工资总量的要求,如一些大城市是960元/月/人,其余地方是800元/月/人,超过规定部分工资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支出。刘桓分析:内外资企业间存在产权差别,如果内资企业也比照外企实行工资税前列支,有国有资产流失之虞。这种内外资之间的差异是否需要“抹平”,还有争论,值得探讨。 另外,关于出台时机还有争论。在目前部分行业过热,实行中性财政政策的前提下,减税是否符合经济理论的基本要求,也需要进一步考虑。刘桓表示,所得税改制不断往后推,就是想看宏观调控的结果如何。所得税是我国增值税之外的第二大税种,“两税合一”后税基呈缩小趋势,会影响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财政承受能力仍是一个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至于“两税合一”具体出台时间,刘桓透露,将在今年完成立法工作,明年3月份提交人代会讨论,但是不一定能一次性通过,可能要有几次反复。而且,由于税制改革牵扯到财务报表、会计核算、人员培训等具体技术问题,一般习惯于在每个财政年度的开始实行改革,因此,所得税法实际出台时间有可能在2006年1月1日。 可以预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方案即将问世,但它能为中国反避税工程起到多大的助推作用,尚需时间的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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