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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卡拉还能OK吗?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6/6 17:41:52 人气: 标签:
今年3月1日起,环球、华纳等50余家海内外著名唱片公司联合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向中国1.2万家卡拉OK经营者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擅自使用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并支付赔偿金。
此举在中国娱乐行业激起了轩然大波。

突如其来的诉讼
7月下旬,深圳三九月光城和酷比龙两家歌厅先后收到法庭传票:“维权”唱片公司之一的华纳指控它们将华纳拥有版权的3首郭富城歌曲的MTV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播放,侵犯了华纳的版权,要求它们立即停止侵权,并以每首MTV10万元的价格进行赔偿。
8月3日,此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庭审,酷比龙同意与华纳唱片公司和解,协商赔偿数额,而三九月光城则拒绝和解,决定把官司进行到底。
此前,2004年2月16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黎明三首歌曲MTV的著作权人诉上海一家卡拉OK厅侵权案:原告方要求被告方不再公开放映这三首MTV,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5万元。
从法律角度看,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一种类似电影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剪辑、合成等的独创性劳动,依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制作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享有放映权及许可他人使用等各项权利。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卡拉OK形式营业性使用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的行为,即构成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侵犯。这一点也为中国司法实践部门所认可。
那么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认定?从目前唱片行业的惯例来看,唱片公司的歌手都是签约的,就连MTV和作词作曲都是唱片公司买断的,因此唱片公司是上述作品的实际著作权人,其基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而主张损害赔偿就有其正当性。音乐电视或卡拉OK伴唱影带已经成为唱片公司在制作歌手专辑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且公司在这方面投入非常大,别看它最多5分钟长,但耗费的成本往往不亚于一部小电影。而卡拉OK营业性播放这些作品无疑是一种商业行为,收取相应的版权费也是应当的。
事实也如此。2003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被判停止涉案放映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元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这是国内首起审理结束的卡拉OK播放歌曲侵权案。

灭顶之灾的索赔
今年3月30日,重庆市一中院受理了香港新力唱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钱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即钱柜歌城)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其作品、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一案,索赔35万。
同时,目前向中国娱乐行业提出赔偿的仅有50家唱片公司,赔了50家之后,对接下来的1650多家唱片公司,中国娱乐行业又该赔多少?
经初步计算,如南京共有400多家大大小小的娱乐场所,光MTV著作费一年就得支付2000万元,如果收费,势必要导致相当一部分娱乐场所关门大吉,即便不关门,也得把这部分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大幅度提高消费价格,间接削弱娱乐业的收益。
而3月22日,南京133家歌舞娱乐场所已正式收到了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发送的第一批律师函。赔偿金初定为7000元到12万元不等。
在深圳,如果按照唱片公司在诉讼中要求支付的每首10万元的“放映费”,深圳的卡拉OK娱乐行业仅到今年年底就要为此支付近10亿元。
为此,8月6日,深圳罗湖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召集会议,就华纳唱片公司状告三九月光城和酷比龙两家歌舞厅侵权案进行紧急磋商。80家歌舞厅的经营者磋商后达成共识,凡是罗湖区歌舞厅行业协会的会员的会员单位,一律不与唱片公司和解。80家歌舞厅的经营者经过讨论决定,给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开信,请求市人大利用深圳的地方立法权,对MTV究竟属于电影作品还是音像制品进行界定。
他们提交给人大的报告称,在卡拉OK激光磁盘中,歌曲是主体,画面只起一种陪衬包装的作用,MTV画面只是图像之间的简单组接,并不像真正的电影那样有完整情节,因此不必像电影那样付版费,而只需一次性地支付著作费。MTV和卡拉OK磁盘在国内长期以来一直由文化部门作为“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归口管理。或者说,MTV的制作、发行和管理,从来没有履行过《电影管理条例》,如果把它们算做电影作品,那么它们连在国内播放的资格也没有,因此不存在“收取版权费”之说。
并且在2000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发文规定,凡使用音乐作品的经营场所,要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标准是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每天0.12元,费用由中国著作权协会代收。据深圳市罗湖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介绍,罗湖区的歌厅都已向中国著作权协会交纳了音乐作品使用费。
深圳罗湖区歌舞娱乐行业在给市人大的报告中还提出:在卡拉OK娱乐业兴起之前,《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机械表演权和放映权,卡拉OK伴唱带制作者也一直放任卡拉OK播放,没有行使权利。就算要收费也要考虑中国国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给娱乐行业一个必要的过渡时间。报告呼吁人大尽快对MTV作一个界定。该不该收?如果该收,收多少?由谁来收?
娱乐业人士纷纷指出,在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对MTV版权问题做出明晰的解释之前,面对接踵而来的唱片公司的漫天要价,“和解”将不会有尽头。
南京市娱乐行业协会的杨会长则说,如果MTV或MV属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的作品,唱片公司就有放映权,如果属于录音录像作品,唱片制作者就不拥有放映权,也就无法干涉经营场所放映。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焦点问题进行具体的解释和定义,恐怕得由政府的主管部门给一个说法。
另一种观点是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一位博士王海镇提出的,他认为:国际唱片协会委托律师向全国1万多家KTV、卡拉OK厅追收每首歌几万元的索赔,其实属于垄断范畴的价格协定,此举必将破坏市场的正常运作;针对国际唱片业协会“追债合法”之说,王博士反驳道,若是电影制品,那么电影制品的所有权人当然可以向有关使用者主张著作权。但MTV应该属于录音录像制品,且其制作者(即唱片公司)享有的是作品著作权的邻接权,而这项权利并不能产生许可或禁止他人放映的效果。
其实,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中国,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前几年就开始收取酒店等营业场所的背景音乐费用了。按照国外的做法,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各自都组成了管理团体,由团体与团体之间订立作品的使用许可合同,以便求得公正、迅速地协调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在中国,恰恰出现了作品使用人管理团体的缺位,因此使作品使用人在谈判和协商过程中难以形成合力,也极易出现沟通上的偏差,这是必须尽快解决的实际问题。
今年12月10日起,中国音像市场将完全向外资放开,谁也无法回避MTV版权终端收费问题,缴纳版权费只是早晚和多少的问题。
卡拉OK这一行业自日本传入中国已经十多年,但始终没有论及所谓版权的归属,这是唱片公司和卡拉OK经营方共同的问题。而现在唱片公司却突然提出索赔,却有违常理——索赔之前缺乏一个相应的追溯或警告过程,即在某个规定时间前完成对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的收缴,逾期未完成的才可以上升到诉讼索赔的层面。同时,索赔的标准也应该有所明确,并应以法律承认的方式予以规定。

卡拉OK的归途
在国外,使用音像作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不仅为法律所确认,而且早已成为社会普遍遵守的规则。而目前中国绝大部分卡拉OK歌厅都在免费使用这些音像作品,并从中源源不断地获利,但权利人的权益却被漠视。
中国的卡拉OK歌厅擅自使用音像作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还使权利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要看到的是,著作权人的索赔可能给整个行业带来损失。卡拉OK行业面临其诞生以来最大的危机。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提出了对相关权利的“适度保护”的原则,对过高的损害赔偿额不予支持。
但不论赔偿额的高低如何,如果通过此次维权行动既能提高相关各方面的法律意识,又能推动国家法制进程,其对中国著作权法律保护的进步意义将远远大于著作权人索赔所得的赔偿。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例如在日本,营业性的卡拉OK场所,都是统一一次性地给予版权人版权使用费,这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最简单的办法。同时在日本,唱片公司与卡位OK制作公司是分开的,娱乐场所直接向后者支付费用。此外,在日本和韩国,有很多地方是请伴奏员操作伴唱机现场为客人伴唱,所以基本上不存在因著作权纠纷而产生的类似问题。
另外,加入国际唱片业协会后就有望免费使用MTV。比如在香港,新歌推广期间,唱片公司对获得优先使用权仅的歌厅收取每首5万到50万不等的费用,而推广期以后,凡是加入国际唱片业协会的歌厅可以以会员身份免费使用这些MTV。
所以,中国应加入国际唱片业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是以保护著作权为宗旨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它实行会员制,是非盈利性机构。实际上是一种民间的著作权收费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著作权,可以向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商业性使用者,如饭店、歌厅、机场、航空器、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收取作品的使用费,然后把这些收入按照一定的办法向著作权人分配。
中国《著作权法》第八条也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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