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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热与国家经济安全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6/6 17:46:21 人气: 标签:
外资对于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是复杂的,多面向的,它会随着东道国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国家一系列经济政策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我国经济逐步开始实行全方位开放,许多外国投资者看好中国庞大的市场和良好的经济发展潜力,纷纷来中国“掘金”;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也随之纷纷出台一系列积极的招商引资政策,更是吸引了不少国外经营者前来投资兴业。新的一轮规模空前的外资热潮正在兴起。
大量外资的涌入,不仅带来了外国的资金、先进生产技术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为国内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运行等等,其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外资对于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它会随着东道国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所以对于外资,我们应该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尽量做到扬长避短,在积极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于外资利用中所存在的些负面效应,也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制定有关对策,采取相应措施,来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也就是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国家经济安全”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些年来才开始引起国内学术界和大众的关注的一个问题。事实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很早就为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所提出并放在相当重要的战略位置予以重视,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明文规定:执行国家安全政策时把经济安全的任务放在重要位置;日本的经济企划厅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明确提出将确保经济安全作为日本的基本国策之一,如1982年4月,日本内阁的“经济安全特别保障小组”所发表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报告中称:经济安全战略,是遏制和排除外部的经济或非经济威胁的方略,是以经济手段为中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九十年代初美国克林顿政府执政以后,提出经济安全是九十年代美国国家安全的首要问题,也是美国对外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国家经济安全”更是因此而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界定,国内在不同时期、不同学者之间都有着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所谓“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国经济整体上的安全性,确切说来就是保障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诸要素的安全,使之在参与国际竞争和经济事务中能够维护国家利益并争取优势地位,特别是在保护本国市场、开拓国际商务空间等方面尽可能掌握主动权。有人则把国家经济安全视为一国经济整体上的安全性,意即尽量避免因某些经济问题的演化而使国家损失太多的利益、或使本国经济受到来自国内外过大的冲击。还有人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的经济发展、经济利益处于不受外国和国际威胁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政府对本国的经济活动具有适当的主导和调控能力,具备有效的反经济谍报手段,保证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相当的竞争力,本国所处的地区具有和平、稳定和健全的国际环境。上述所有这些界定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概念的实质。总体而言,新时期特别是当前“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就内部机制而言,国内要有一个良性的经济运行机制,能够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效地运行,杜绝发生经济混乱(危机)或崩溃的危险;二是从外部环境看,能够保证本国的经济运行过程不受来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组织力量的威胁或控制,并具有抵御国际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冲击等方面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外资,指的是具有广泛意义上的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大陆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既包括政府官方的投资,也包括民间组织或是个人的投资等。这些投资对中国现阶段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许多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它可以通过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进而有利于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同时,由于外资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和特点也决定了它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必然有消极的一面。

外资对国家经济安全的积极作用

(一)通过利用外资,加大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投入,增强东道国企业的资本实力,扩大企业规模,从而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能够经受住较大经济波动的考验。特别是在一些资本密集型的产业,资本实力越强,则安全性越高,譬如银行业,资本越充足,对付临时性支付危机的能力越强,其信用度也就相对越高。
(二)在原有国内市场垄断化较高的情况下,通过外商企业参与竞争,有利于形成市场多元化,分散经济的系统风险,避免一项产业或一个地域的经济过分依赖某一家或是几家企业的兴衰起伏。
(三)在原有国内市场竞争过度的情况下,大型外商企业加入竞争,可以将市场竞争收敛到合理和有效的程度,最终将劣质企业淘汰出局,提升业内企业的档次,这同样能增加国民经济的稳定性。
(四)在外国向东道国投资的同时,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方法,其中包括减少风险、对付谍报等增强经济安全性的技术与管理方法,譬如说外国投资者和外商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运用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财务管理方法,国外先进的反谍报技术和内部保密制度等等。
(五)外商企业的建立有利于缓解东道国的就业问题,同样有利于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特别是中国这样一个现代化程度发育不够的国家,由于本国的工业规模不够大,农业释放的大量剩余劳动力难以得到合理消化,加上城市大量的下岗失业工人的存在,就业问题就显得更为严重,如果任其长期处于无业状态,很容易发展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最终可能会危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系统的安全。外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介入,无疑有利于消化这些剩余劳动力,缓解就业矛盾,减轻社会压力。这些都是引进利用外资的积极的方面。

外资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消极影响
(一)过度的外资介入极有可能使东道国的产业因受到外资控制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安全。特别是对后发国家而言,大量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如果没有控股权的限制,东道国产业将逐渐落入他国投资者手中,最终可能沦落到不得不仰人鼻息的地步。此外,外资还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兼并、收购等方式,实行全行业整地区的产业控制。
(二)外资企业的市场侵占必然会对东道国经济安全产生负面影响。随着外国资本的进入,其设立的外商企业不可避免地会与东道国企业争夺产品市场,如果东道国的产业发展阶段低,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缺乏与外资企业竞争的能力,则产品市场将被逐渐被外企产品侵占,必将导致东道国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额日渐缩小,直至最终被赶出市场。
(三)外资在同东道国企业竞争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资源争夺,这对保证东道国的经济安全显然是不利的,特别是对一系列稀有资源或战略资源的争夺,外企凭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往往在争夺中占有优势,而东道国企业只能是占尽下风。在资源争夺中,对人力资源的争夺应该说是最致命和最为严重的,在这方面,外企以其优厚的薪资待遇,灵活的用人机制吸引了大量的东道国的人才,而这些人才无疑是人力资源中较为优秀的群体,东道国无形中就等于做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善举”,当然这只能是对外企而言的“善举”。在如今这样一个“知识经济”时代,如此的人力资源流失带来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其对东道国的影响也是长远的。
(四)必然要给民族工业带来损害。在以上三方面的影响下,外国投资将损害东道国的民族工业,而民族工业的衰退,将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外国资本所支配,东道国也就可能因此对本国的经济生活失去控制能力,从而多方受制于人。外国资本为了本身的利益可以随时损害东道国的利益,转嫁经济危机,东道国对此却无能为力,经济安全就不可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五)没有制约的外资引入可能对财政和金融系统产生致命的冲击,严重者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对财政系统的冲击,主要来自于国家的外债规模过大和外债结构不合理,这两者都可能使政府的信用度降低,出现财政危机,如果在还债高峰期,还有可能导致财政破产,从而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对金融系统的冲击主要是短期的资本进出引起的,这些短期资本的流入大多不是进行投资,而是为了进行投机,套取暴利。它本身会主动地寻求一国的金融运行和管理上的漏洞,进行恶意的“狙击”,即使不是为了进行恶意狙击也会在金融系统出现危机征兆时迅速流出,对金融危机的形成可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东道国对付危机的成本和难度,这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表现的非常突出。

我们如何应对

毫无疑问,上述消极影响对于保证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来说是潜在的巨大威胁,因此,对于外国投资,我们应该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结合当前形势的实际,我们主要还应该在相关的立法上做文章。制定和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求对外最大化地用其所长,尽可能减少和化解其不利因素。在这方面,经过数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的外资立法已经基本上初具规模,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各类实施条例,颁布了有关外资投向、外资金融机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发行债券、境外项目融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条例,这些对规范外资企业的合法经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受时代或经验等方面的限制,从总体上看,现行立法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前述三个基本法律的主要着眼点并不在外资本身,更多地还是着眼于外资企业,如此立法,必然导致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同时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内容重复、相互交叉和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缺陷直接影响着利用外资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因此,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重点做好如下一些方面的事情:
(一)效仿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设立专门机构来统一制定宏观的外资政策或协调各部门的外资政策,在宏观上对外资进入引起的经济安全问题进行统一的决策或协调,使各个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相互衔接和配套。如美、法等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外国投资办公室,日本的“综合安全保障阁僚会议”等。我国政府尽管有时也会对外资政策做一些统一协调工作,但是缺乏一种日常的机构专门负责,以至于各个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产生许多问题,不可避免地有时会使外资工作出现被动局面。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管理法》作为调整外商投资的基本法。虽然我国政府针对外国投资问题也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办法》,并多次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国内产业区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四类,引导外资的投向,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欠明确。事实上,我国除极少数几个产业(如金融业、石油开采业等)有专门的针对外国投资的法律规定外,其他产业都没有,这样就使现实中对外资的限制缺乏标准,为规避外资投向限制创造了条件,在具体的外资引入审批上依赖于某个部门、某个主管者的一时意见,失去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透明性。
(三)切实改善审批上的部门分割和地方分割的矛盾。现在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批是由外经贸部直接主管的,但是一些实质性的决策往往在投资所属的产业部门和地方已经做出,外经贸部在更多的情况下只是负责对此确认,并起不到应有的监管作用,这是由我国现行政府体制所决定的。而且由于外经贸部授权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对规模较小的外资项目进行审批,这些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就通过化整为零的手段绕开外经贸部的审批,从而使外资的进入失去控制。这种情况在前几年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中尤其突出。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本地方和本部门的利益或者为了个人政绩,甚至无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经正常审批程序就盲目引进外资。
(四)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对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各有利弊,应当根据东道国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减少外资对国家经济安全的负面影响。这也是二战以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利用外资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八十年代以前一直是以利用间接投资为主,此后直接投资不断增加,现在已占外资总额的绝大部分,与日本等国利用外资的经验相比,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最佳选择。前些年风行于外资利用领域的“以市场换技术”的策略实际上却是典型的一厢情愿,因为外国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然会对关键的核心技术保密,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根本不可能转让任何重要技术。即便是有所转让,至多是一些过时的或者是标准化了的技术。最终是我方让出了市场而对方并没有获得技术,前些年我们在这方面吃的苦头得的教训不可谓不多。
(五)制订和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短期外国投资和一些国际游资缺乏进行监控。就当前来看,短期投资主要集中在证券和外汇市场,具有极大的投机性,而且由于其流动迅速,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有相当的难度。现在国际游资规模相当巨大,而且通过证券等衍生金融工具可以数十倍地放大,这样就很容易被一些国际金融大炒家如索罗斯等用来恶意扰乱一国的金融市场,以此制造危机并从中牟取暴利。近二十年来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经历了这种类似的金融危机,为此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规对国际短期投资进行特殊监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上世纪末的东南亚经济危机。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国际短期投资还没有引起明显的危害,但随着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必将逐步对外资放开,因此制定相关法律对国际短期投资进行必要的监控也是当务之急。

此外,要在引进外资工作中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商标、外债、市场竞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外资并购、国企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或成文法修订工作必须加强,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国家经济安全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不断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外资经营领域里存在的有法不依、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济行为以及其他一些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运行的因素,以此维护和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 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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