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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的中国走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6/6 17:47:07 人气: 标签:
去年5月,由北京大学举办的“全球金融学会第九届年会”上,厉以宁教授认为,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中资银行走向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也是形势所迫。商业银行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将不可回避。
3个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三大银行法经国务院讨论并获原则通过。
据悉,草案三审稿将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两款内容进行修改,取消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全面禁止性规定,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从事混业活动。如果此次修改能够顺利获得通过,制约混业经营的法律障碍将因此被突破。
这似乎为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留下了悬念。

金融控股正撕开口子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事实上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尤其是1992年之后,各行都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并且开始兴办“三产公司”。但是实践证明,在无法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大大增加了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因此,1995年正式提出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随后颁布实施的《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则构筑了中国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从2001年7月起,央行开始施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其中一些关于债券 、基金代理、理财顾问、委托贷款等投行的传统业务已经划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范围,这实际上已是业务放松的一个明确信号。此次《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更为日后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预留了一个回旋的余地。
事实上,一些大的商业银行已通过境外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证券或保险业务,像工行旗下的工银亚洲和工商东亚,前者涉猎几乎所有金融领域,后者和中国银行旗下的中银国际都是香港举足轻重的投资银行。
2002年3月29日,当被誉为“返乡者”的中银国际在上海滩安营扎寨后,中银国际旗下的合资券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露面。
有分析说,这次中银国际的返乡向业界传达出了更强烈的混业经营讯息。
而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一级的混业经营已是公开化。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机构,在集团经营的架构下同时从事几乎是金融产业甚至非金融产业的经营。还有,一些非金融企业集团,如海尔、鲁能、民生等,也同样在非金融企业集团的框架下积极打造涉足金融产业的混业经营构架。
在法律不支持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已经存在着实质上进行混业经营的机构。其实这里有一个对分业经营如何理解的角度问题,需要对中国金融业现状进行准确估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作为独立法人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经营证券、信托和保险等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业务。
而现在的中信、光大等集团的不同金融业务,实际上是由不同法人分别经营的,如中信实业银行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中信证券经营证券业务,中信租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等等。因此,就同一法人这一大前提而言,它们也并不是混业经营,至少并不违反现行有关法律。
从组织结构上看,如果将中信、光大等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其组织架构是一种典型的控股公司形式。最近中信控股集团的组建已获得国务院同意,在组织结构上逐渐向规范的、同一法人控股不同法人分业经营的架构转变。应该说,这一构架恰恰是在现行分业体制下变通,通过组织结构的改革,既适应了分业经营的制度要求,又有利于发挥集团不同产业在品牌、营销体系和服务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代表了今后综合性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
或者可以说,中国中信集团和中国平安集团实质上已突破了有关规定,走上了混业经营的路途。

混业分业各有短长
相对于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优势何在?
第一, 具有规模效应,提升经济效益。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具有更大的资产和业务规模,能为客户提供更多样化的业务,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第二, 有效地分散风险。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行业周期,不同产品部门间又可以交叉销售和交叉补贴。
第三, 有利于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多种类、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反过来讲,以中国为例,在分业经营的框架内,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比较狭窄,潜在的金融风险程度较高。商业银行只能主要从事存贷款等传统业务。无法利用他们庞大的销售网络销售其他金融产品,比如保险和证券,因此利润空间有限;而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受到限制,绝大部分收入不能进入资本市场,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也会较低。
但金融业的分业模式也有四大优势。一是有利于控制系统风险;二是有利于排除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三是避免出现垄断,形成过大的综合型银行集团;四是便于国家实行分类管理。

前提条件应先行满足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以下列条件为前提的:金融机构主体产权清晰,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约束机制;金融法律体系健全完善;金融监管高效有力。
由于中国目前尚不具备上述三条必要的前提条件,所以目前还不具备金融业全面混业经营的条件。目前制约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根本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约束机制。如果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意识不强,仅靠外部监管和法律的约束,金融风险仍将防不胜防。并且,若银行没有有效的内控机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的防火墙”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很难保证能够避免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防止不公平交易损害银行的利益。
虽然在银行业改革的近二十年里,近几年金融创新的速度加快,但和国际大的商业银行相比,中国金融创新的能力很弱,效率很低。这已经成为入世后中国银行业最大竞争劣势。
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国内银行受到了分业经营的法律、法规限制。央行过分管制,把金融创新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它限制了金融创新在资本市场和非银行业务的活动空间。由于利率管制,使各种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既没有创新的可能也没有创新的必要。
对此,专家强调,混业经营是中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一个大趋势,毕竟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将给中资银行带来压力,而英国汇丰、德国安联等国际金融巨头是凭着丰富的金融混业经验而纷纷进入中国,利用他们强大的综合实力抢占市场份额。但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模式却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力。因此,迫切需要允许国内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存在三种模式。首先是建立全能性银行;其次,金融机构通过投资组建新的公司,从事其它金融行业的业务;再次,建立金融控股公司。
为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和银行混业经营带来的新问题,可以采取三个措施。一是先成立现行法律所允许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二是商业银行所从事的存贷以外的业务应逐步放开,可以采取先放开投资业务,再放开其他业务;三是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金融控股集团采取的“母公司混业、子公司分业”模式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可以实现。商业银行是集团之下的独立法人,仍将存贷业务为主,集团下的其他独立法人,可以分别从事投资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等。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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