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两重性:从形式上看,是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对贸易自由的限制;从实质而言,是贸易保护与环境保护的契合,是贸易保护中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式。绿色贸易壁垒以其外在的合理性和内在的隐蔽性,成为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制度等,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贸易保护措施。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两重性:从形式上看,是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对贸易自由的限制;从实质而言,是贸易保护与环境保护的契合,是贸易保护中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式。绿色贸易壁垒以其外在的合理性和内在的隐蔽性,成为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在于顺应了环境保护的世界发展潮流,容易在社会公众中获得广泛的支持;隐蔽性在于国际贸易规则上没有被禁止,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和国内环保法规可作为其理论上的依据。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中一些与环境有关的规则,明显带有环境保护痕迹。更为重要的是有关的国际贸易立法对绿色壁垒虽然没有明确赞成,但却没有明确禁止,从法律上给绿色贸易壁垒留下了生存的空间。 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法律形式表现为三个方面:(1)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中的环境壁垒。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除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停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虽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设定的一些宽限期和资金技术条款,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符合公约规定的替代产品,相关产品的出口受到严重制约。(2)多边贸易协议中的环境壁垒。突出的表现在WTO允许其成员方在遵守WTO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保护某些自然资源或濒危物种的目的,采取适当的贸易限制措施。(3)国内法规则中的环境壁垒。不同国家国内法从商品的不同方面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较为隐蔽的方法向发展中国家提出过高的要求,比如在商品的技术指标、商品生产方法、商品的包装等方面。环境保护与贸易保护的契合决定着绿色贸易壁垒的应用较为广泛,涉及到的不仅包括制成品,还包括中间产品;不仅包括产品的质量,也包括产品的加工生产方法以及产品的设计和消费处置过程。绿色贸易壁垒应用的广泛性,使绿色贸易壁垒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1.绿色关税制度。发达国家对一些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及破坏的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和禁止商品进口,甚至对其实行贸易制裁。但是,在标准的实行上常常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可以说是以绿色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和垄断地位,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进口产品不分国别一律采取非常严格的技术标准,事实上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签,,是环保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发展中国家产品为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绿色环境标志。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形成了巨大的障碍。 4.绿色包装制度。发达国家制定了较高且比较完善的包装材料标准、包括废弃物的回收、复用和再生等制度,是为了防止包装材料及其形成的包装废弃物给环境造成危害,结构不合理的包装容器可能损害使用者的健康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但某些过于严格的绿色包装措施,则可能事实上妨碍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引发贸易争端。 5.绿色补贴制度。发达国家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内部采用比较宽松的环境标准,这些国家的产品就不必支付高昂的环境成本,与本国产品竞争时就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其实质是政府在对企业及其产品提供消极的环境补贴,所以进口国基于保护环境和本国的利益而有权征收反补贴税。 6.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确保人类及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对产品全面的严格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影响最大的产品是药品和食品,为保障食品安全,许多国家采取了严格的检疫制度,有些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近似苛刻的检疫标准和措施,形成了实质上的贸易保护。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发达国家为维护其长期以来在经济和资源上的霸主地位,一方面利用自己在经济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地位,设置环境壁垒措施,限制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从而影响国际竞争,限制贸易自由;另一方面将被污染的废弃有害物品和污染型产业越境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生态资源的大肆掠夺和破坏,加剧全球环境恶化的同时,进一步削弱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绿色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 1.发达国家针对本国环境问题制定的环保法规,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又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设置了重重障碍。发达国家认为,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各国不仅有责任保证主权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至于损害本国环境,而且有责任保护不致损害他国的环境和或属于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进而任何国家有权采取相应些措施,控制、禁止污染环境或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减少或消除破坏环境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科技水平,制定了一般严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而且其标准不仅针对最终产品,还要涉及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过程、包装、使用和废弃后对环境的影响诸多方面。实质上导致了一国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由国家的内部事务的环保法律“越境管辖”的情形。随着国际多边环保合作和国际环保机制的不断发展,为一国单边主义环境保护机制的推行提供了广泛的法律空间,加剧了绿色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2.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国际社会通过建立国际组织、订立国际公约、协定及规则、推动共同行动计划、发表宣言等形式形成的多国合作解决机制对国际贸易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例如:《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署,使原使用氟利昂的制冷设备、冰箱、各类化妆品等逐步退出市场。响应国际社会防止全球气候异常恶化倡议,美国、德国近年已停止了对热带木材的进口。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国际标准组织(ISO)倡导下逐步兴起的环境标志运动,促成了国际上一股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浪潮,形成了一个涉及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各个环节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迫使企业努力去通过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环境标志,以增强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实行环境标志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涉及产品范围也越来越广,直接影响许多产品的国际贸易。 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一、从人类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出发,必须适应全球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迎接绿色贸易壁垒的挑战,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水平的同时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1.加快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缩小与发达国环境保护水平的距离。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看,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环境标准规范不健全,与国际环境立法还有较大差距,有些立法方面的空白,例如缺乏关于削减和淘汰消耗臭层物质的规定,使我国缺乏对外贸易中保护环境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对我国环境与贸易的保护;其次,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与贸易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条款数量少、缺乏系统性,操作性差。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有若干个用贸易手段保护环境的条款外,其余散见于《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中,而且规定的非常原则;再次,与环境保护法律配套的贸易保护的法规、规章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应按照国际标准制定、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缩小与发达国家,特别是贸易伙伴国的环境保护水平。 2. 积极实施ISO14000,推行清洁生产,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目前,ISO14000国际标准已经成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护照”。为此,我国制定了与ISO14000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内法律法规。目前,要以促进和加强这一环境标准的严格执行为突破口,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尽快淘汰高污染、高消耗的产业和产品,发展环保产业;完善相关的法规、法规,依法促进清洁生产,大幅度的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打破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 3. 建立我国的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加快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的步伐。环境标志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新措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我国以于1992年开展了环境标志工作,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应以《关于贸易和技术障碍的协定》为依据,加快环境标志的认证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和宣传环境标志制度,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确保标志认证过程的规范和透明;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环境技术合作,签署有关环境标准相互承认的协议,在相等性基础上,实现与他国环境标志的双边、多边互认,为实现国际普遍互认作一些准备,为目前我国企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打开一条绿色通道。 二、从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态势出发,坚决抵制以环境保护为名的贸易保护主义,通过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利用WTO的有关规则等充分保护本国利益。 1. 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讨论和谈判,参与国际环境与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作为在发展中国家中有影响的大国,应与发展中国家积极协调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的立场,形成一种合力,共同制定谈判的目标与设想,争取与发达国家公平对话的地位。在谈判制定贸易与环境协议时,要充分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利益均享”的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发展中国家应享有差别与更优惠的待遇,发达国家不应该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过高的环境标准,还应向发达国家提出技术和资金的援助要求,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环境保护的能力。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就争端解决过程向所有成员国开放,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开放性的有利条件,积极参与WTO有关绿色贸易壁垒议题的谈判,提出应充分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的要求,建立体现和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随着WTO的运行逐步从“实力导向”转为“规则导向”,我国应在新一轮多边贸易与环境谈判中,针对世界环境保护新动向可能给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带来的潜在影响,例如对“产品生产过程”环境议题的讨论,将可能导致——生态标签又一贸易壁垒的产生,积极发挥我们的作用,制定出符合发展中国家现状和合理要求的详尽而公正的多边环境贸易规则。 2. 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防止贸易限制的扭曲、避免贸易争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0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办法发展而来,是在对其进行较为彻底、全面的修改和补充之后,达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套完整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统一适用于WTO体制下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外的所有协议,从而避免了各成员国在适用解决争端方面的法律时出现分歧。利用这一机制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具有建设性作用。首先,要积极而合理地利用WTO关于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规则,利用一切有利因素,扭转我国与发达国家贸易往来中因实经济和科技实力落后而形成的被动局面。在这一方面,我国应充分借鉴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中有关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取得满意结果的典型案例经验,为我所用。其次,深入研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解决由于绿色壁垒所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功案例。从某种意义上说,WTO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判例法性质,通过研究这些案例,一方面可以了解世贸组织解决绿色贸易壁垒争端时所采取的原则、态度及其倾向性;另一方面熟悉和掌握解决争端机制的程序与步骤,掌握应诉或提起请求等的技巧。1为我国积极运用该机制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做一些基础性的法律应战准备。再次,在应运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绿色贸易争端时,还应充分考虑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关于“交叉报复”等措施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比较熟悉和有利的多边贸易协议义务,作为应对和突破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有力措施。F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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