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 湖北省襄樊市某针织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 湖北省襄樊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违章案情: 湖北省襄樊市某针织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出口针织用品。因该企业因一直不申报,且先后有两任企业老总因经济问题而身陷囹圄,而被湖北省襄樊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列为稽查对象。 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发现:该企业采取隐匿销售收入,在外贸结汇、账务处理上玩花招,利用多种手段进行偷税。企业除了在财务管理上的混乱偷逃税款之外,中饱私囊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其主要偷税问题及违法事实是: (1) 1999年6月25日10#记账凭证反映,冲减1至5月销售收入116411.48元,账务处理为借:销售收入116411.48元,贷:应收账款116411.48元。 (2) 1999年12月25日10#记账凭证反映,应收账款、产品销售收入为981355元,而12月25日4#记账凭证调减6至11月应收账款、产品销售收入253401.35元,账务处理为借:产品销售收入253401.35元,贷:应收账款253401.35元。 (3) 2000年其他应付款,现金日记账反映,2000年6月23日13#记账凭证反映增加现金624950元,2000年6月23日16#记账凭证反映增加美元880元(折合人民币7304元),账务处理为借:现金632254元,贷:其他应付款632254元。2000年9月5日9#记账凭证,将其他应付款转为长期应付款,2000年12月25日31#记账凭证又将长期应付款结转为产品销售成本,该款项为收到韩国支付的价外费用(信用证与结汇差价款)。 (4) 2000年12月25日记账凭证反映,2000年1至9月从银行收到的货款记入应收账款,冲减财务费用少记销售收入,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151344.39元,贷:财务费用151344.39元。 (5) 2001年12月25日25#记账凭证反映,将收到的销售收入往来应收账款196957.41元转为其他应付款,2001年12月25日41#记账凭证反映,将其他应付款转入本年利润,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196957.41元,贷:本年利润196957.41元。 以上实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少计提申报缴纳增值税1350368.63÷(1+17%)×17% = 196207.41元。 此外,该企业账务处理中,应收账款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现金等会计科目破绽百出:1999年6月至2001年12月,该企业在对外贸出口货物方面采取定单方式生产出口,销售货款以收到了结汇单为记账依据,收到韩国商人现金(美元)作其他应付款挂为往来款项,看起来收到现金记入应付款似乎很正常,账务处理符合规定。但经过检查人员深入细致逐笔核对发现,每次出口货物的关单、结汇单、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应收款(离岸价)与实际结汇单均少于应收货款(离岸价)金额,企业通过应付款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存在严重违规问题。1999年7月至2001年8月经过对出口关单位计算应收出口货物差价款为102362.04美元,折合人民币849604.93元,企业收到韩国商人给的差价款为96228美元,折合人民币798692.40元,企业记账反映实际收到冲减产品销售成本,减少长期应付款的金额为632254元。有217350.93元应收出口货物的差价款不知去向,后税务稽查人员到检察机关了解到,该企业两任经理都有贪污行为,第二任经理上任仅一年多的时间,通过收取企业出口货物信用证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差价款不上交财务,装进个人腰包就达10多万元。事发后企业二任负责人先后被检察机关批捕羁押。 企业在收到国税机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的陈述中辩称:企业已取得自营出口权并经营出口产品,依法应享受出口退税(免)税政策,对冲减销售收入,收到的现金(信用证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存在价差)直接冲减销售成本的做法,不向国税局申报没有错,因为即使交了税款国家还要退税。此外将收到的美元也不存入外汇账户,而私自在黑市上兑换人民币,不仅扰乱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还让贪污行为成为可能。 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送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8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口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1995]国税发012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表》,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账册等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第一条规定: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国办发明电[1995]19号文第二条规定:1994年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和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029号第三款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企业错误理解出口退税政策,不申报税款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国税机关依法向其下达了补税196207.41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的处理决定。税款罚款均已全部征收入库。 稽查建议: 根据税务稽查发现企业偷税中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该企业成立7年,三次调换财务科长,其主要原因是财务管理人员要遵守财税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财务上要把关,不能让企业领导恣意妄为,因此屡遭调换。建议一是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税法钢性,让企业老总牢固树立税法意识,洞悉偷税犯法的道理。二是使其相对保持财务人员的稳定性,避免因恶意调换财务科长而给税收工作带来的不便。三是出口企业正确理解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该申报的一定要申报,享受退税一定要讲程序,同时要提请税务机关,在履行税务检查时,对企业账务处理过程的每个疑点都不能放过,严防企业利用各种手段偷逃国家税款,从而打击偷税与贪污。F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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