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在促进和推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极其特殊的战略作用。大力加强并发挥银行融资作用,对推进农村经济改革,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银行体系在解决 “三农”问题中的症结 1、政府对农村金融体系的限制性控制,影响了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村金融体系中机构单一的问题虽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得到了改善,但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严格控制,农村金融体系中一些非政府力量建立起来的金融机构只能位居非正规地位,甚至长期处于灰色形成存在,金融中介服务无法在农村这一特殊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国有银行对农业投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由于政府长期将民间金融视为非法,不允许其正常存在,因而使民间金融对农业发展的补充投资不但不能得到正常合理的发挥,而且极大地限制了民间金融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最终导致民间金融走向两种归宿:一种是消亡,另一种是地下经济化。政府管制的结果,一方面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加剧了供给短缺;另一方面,偏离了均衡价格,导致供给的高价,以致出现了管制越严,地下金融活动越活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越混乱的复杂现象。 2. 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其融资信贷能力不能满足农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首先,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从事着农村小规模贷款的业务;由于其资金供不应求,政策允许其利率浮动在30%以上,利率水平普遍较高,再加上金融业“嫌贫爱富”的特点;其结果正好与支农、扶贫的初衷相背离。长期以来,其满足农民客户发展农业的需求还不到30%。在很多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足,根本无法发挥其融资信贷作用。其次,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主要靠国家拨款,其业务范围仅局限在农业科技研发和部分的粮食收购等领域,其支农扶困、推进农业发展的融资作用很小。其三,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中国的农业专业银行,由于其转变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因而它根据市场的需求已把重点转移到了发展城市业务上,而对其农业发展的融资支持已放到了一个可有可无或不以为然的地位了。 3. 银行信贷结构调整慢 我国农业生产已经由数量型粗放式增长方式,逐步过渡到追求高品质的效益型集约化增长方式。农产品的品质得到全面改善,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农业中的比重提高,农产品的精加工和深加工不断发展,农业资金需求面广阔。而农村信贷结构的调整并没有跟上农业经济结构优化的步伐,新增贷款缺乏新思路,缺乏创新性投入,存量贷款调整困难。现代农业产业中,高效、环保、周期长的农产品要快速发展,如果还是按照传统的短期贷款操作,就不能满足农业高新技术生产快速发展的需求,农民在还没有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就要筹资还贷,必然影响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对此,农民反映强烈。 4. 农村资金外流严重限制了农户小额贷款的使用 农业和农村资金外流是由市场经济规律和农业自身弱质性造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遵循比较利益原则,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近年来,农业银行大都撤并了在乡镇的基层应用网点,基本上也不承担对农户的贷款业务,而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金大多局限于对粮棉收购的支持。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农村信贷的萎缩使农村信用社成为支持“三农”的主力军。但是,农村信用社受历史包袱、信贷规模等制约,发放贷款的能力受到限制,有的仅靠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发放部分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加之近年来邮政储蓄规模的迅速发展使其成为分流农村资金的主要渠道,进一步抑制了农村信用社筹集资金的能力,使资金本不宽裕的农村经济雪上加霜。如中国农民的储蓄通过邮政储蓄所、商业银行等渠道外流,在许多农村地区已到60%-70%。当前农村资金外流数字惊人,1995年以来,仅山东一个县级小城市,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和非农业领域的数额就高达20亿元。就全国农村来说,据估计也有上千亿的资金外流。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压力加大,呈现出“一社难支‘三农’”的局面。由于贷款需求的正常渠道得不到满足,农民不得不向高利贷者借款。 5. 国家政策扶持不到位,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功能不配套 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剥离、呆账核销、保值补贴等政策扶持均没有到位,形成了亏损只能由农村信用社自行消化的局面,这就形成了严重农业资金缺口。然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配合不够,政府对农业的协调作用没有真正得到发挥,唱不响融资主旋律,打不好融资主动仗,使得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全面发展的目标难以实现。 6. 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资金供给严重不足 县域经济基本上失去了县域金融服务的支持。从1998年开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撤并了县级网点。中国银行撤销了2722家,工商银行8700家,建设银行3601家,农业银行16000家,都在向城市化、国际化的道路上迈进,使农村经济逐步走向边缘化。相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农业资金需求量激增。农民经营范围扩大,由原先单纯的粮食种植向其它领域扩展,开辟了大量新的经营领域与投资项目。相对于粮食作物而言,经济作物种植、养殖业的发展,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加快。而且,其生产要素构成发生显著变化,由土地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和每个劳动力的技术装备水平都有大幅度提高,由此就产生了大量资金的需求。特别在调整初期,需要一大笔启动资金,为了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启动资金少则几万元,多则甚至达到数十万元。但与农村资金需求相比,现阶段农村资金供给明显不足,供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缺口,农民贷款难是一个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发挥融资作用 加大投资力度 1. 大力发挥商业银行的基础作用,加强对农业融资的积极服务功能 由于近年来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使商业银行对农业信贷资金的投放量逐年逐步减少,加之农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周期长,见效慢,所以,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而言,使扶持的重点转移到了高回报的领域也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加大加快农业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调整注意力、打好主动仗、更充分地发挥在农村资金调节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因此,国家政府也必须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和必要而适当的倾斜,以此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特别要扭转中国农业银行近年来出现的某些“离农”倾向,使其在农村吸收的存款有相当数量比例反转续用于农村信贷,切实把农业银行办成全面支持“三农”的综合性商业银行,大力增强“三农”的造血功能,为“三农”快速有效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金融业务服务。 2. 全面强化政策性银行的主导作用,有效调控、配置、增容农业资金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收入水平普遍低于其他领域,这必然加大了农业贷款的难度和风险。因此,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就应当加强政策性资金扶持。政策性银行是政府在农村资金配置中发挥调控作用的重要工具,具有扶持、引导、和调控农业经济的基本职能,特别是在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重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主导作用,使农村资金配置符合政府的农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作为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银行应重新定位,下伸营业网点,从组织机构上更加贴近农村经济。同时还要延伸服务对象,由目前支持粮棉收购环节逐步向粮棉的产前、产中领域延伸。要继续扩大业务范围,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尤其是要创造性地实施好我国以扩大内需为基本方针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用政策操作正确地解决引发内需不足的结构性矛盾,促进结构性矛盾即突出表现为地区差别矛盾和城乡需求矛盾的有效解决。在资金来源方面,还应当突破单纯依靠中央银行再贷款的途径,创造性地尝试通过发行债券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方式,以扩大农业发展所需资金规模。 3. 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继续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 由于历史原因和诸多环境因素,农村信用社存在着身份不明确,形成归属不清,体制不顺,功能不全,经营不善的现象。此外,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隐含的信贷风险较大。不仅服务“三农”的作用难以得到进一步发挥,而且自身在背负沉重历史包袱的情况下难以真正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因此,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首先应当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一是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加快产权制度建设,明晰产权关系。二是因地制宜地改革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三是采取有效的财政政策和资金政策逐步消化和冲销因政策调整形成的呆坏账。四是借鉴国外合作金融经验,通过政策手段进行必要的支持与扶持。而且,在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强化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及时了解和解决农民发展生产中的资金需要,满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4. 政府采取干预手段,扩大农业融资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农业与农村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政府把投资责任推给农民。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政府财政支出中,农业投入所占比重不断下降,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用的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为8.2%, 1997年为7.9%, 1998年为7.6%, 1999年为5.14%, 2000年为4.83%, 而且政府支出主要用于大江大河的治理以及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等方面, 真正用于支援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部分很少。而在县、乡(镇)、村三级政府和集体组织上,都出现严重负债,根本无力抽出资金支持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据调查,湖北省监利县有农村债务10亿元,其中村级5亿元,乡级3亿元,县级2亿元,并且每年以2亿元的速度在增长。以此推断,全国县、乡、村三级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负债达5000亿元左右。由于严重的经费问题,导致农业经济发展缓慢。所以各级政府应扩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投资,增大积极的经济实力,加快农业向现代化迈进的步伐。具体应做到:(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对农业生产领域进行固定比例的融资。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掌握着全国90%以上的资金来源和融资资源,而占全国人口80%的十亿农民,却得不到银行的融资贷款。国家必须通过政策手段把商业银行总贷款的20%配贷给地方农村。(二)对农业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国家必须予以政策扶持。发达国家对农业贷款的贴息已早有先例,如美国、欧盟等。财政贴息等于间接地补贴给了农民,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三)对不同地区实行无息贷款。如可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实行无息贷款。世界银行有无息贷款,对我国西部地区修路、开发农业示范区都给了无息贷款。实行无息贷款要比国家给农民钱好,国家给农民钱地方政府扣留不一定给,所以实行无息贷款要比给钱好。(四)对小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实行低息贷款,这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五)对发达地区农民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贷款,或者实行宽延还款期,加速发达地区农业的发展。 5. 扩大聚财视野,拓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融资渠道 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农民的确已经成为经营主体及投资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性质,农民毫无疑问地应承担起一定的投资责任,以其投资获取利益。但是根据目前情况的分析,农民投资之所以有限,其原因:一是在于农民收入增加缓慢,甚至下降,而农民负担却在加重;二是农业目前在我国各个产业中比较利益仍然很低,竞争的激烈又加大了投资的风险性,降低了农民对自己投资未来的安全与收益预期;三是农村剩余资金通过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渠道大量外流,造成农业资金短缺,农民贷款难的突出问题。因此,农民缺乏投资的热情和积极性。为了提高农民的投资能力与积极性,我们必须拓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融资渠道。一是必须下决心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在于改革原有的农村公共产品供应体制,这些费用都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二是大力支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要增大对具有一定规模以上的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融资投资力度,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三是引导和推动大中型工商业向农业领域投资。我国从1990年起,大中型工商企业开始进入农业领域。目前已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和外资企业的参与,初步形成了多行业、多种所有制、多种利益联接形式参与的格局。这些参与的企业不仅具有资金优势,而且具有技术、人才、管理和市场优势,还表现出了规模大、起点高、效益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特点,特别是这种形式是企业自发的市场行为,能应对加入WTO带来的各种挑战,抵御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四是构建资金回流的有效机制,保证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由于农业的比较利益低,存在风险相对高的弱势,不仅外部资金难以流入,而且自身积累资金的很大部分也在通过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渠道流向工业领域和城市,由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形成“三农”资金严重短缺的现象,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例如,目前全国邮政储蓄的存款有2/3来自农村,而邮政本身又不办理贷款业务,致使这部分农业资金全部上缴。而商业银行新开设的农村储蓄网点,每年吸收的农村资金在5000—6000亿元之间,这笔巨额资金也却通过其内部系统全部流入城市。因此,构建有效的扶持和保护“三农”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势在必行。构建有效的资金回流机制,首先是建立财政投入机制,使财政投入在整个支农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同时坚持支农投入与减轻农民负担并重,合理调整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改进支农资金的扶持方式。其次是建立信贷投入机制,合理调整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配置功能,强化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形成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力。三是建立导向激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和其他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农村,并成为资金回流农村的主渠道。其四是建立财政截留机制,制定截留政策,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把农民的剩余资金真正用于农业经济的发展上。 6. 深入搞好农村城镇化信贷工作 目前的小城镇建设资金,有40%来源于土地收益,30%来自农民带资进城,20%来自于地方财政,只有10%左右来自银行贷款。除银行资金外,各种建设资金来源受到总量的约束,因而建设资金缺口比较大。所以,银行系统和农业银行必须确立融资新思维,采取各种新的、改革的有效措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大力支持农村城镇化发展,真正深入搞好农村城镇化信贷工作。 7. 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增强和扩大信贷能力,提供简便、优质、高效的融资服务 进入90年代后期,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为节约成本,大量撤并县以下营业网点,农业银行在与信用合作社分离之后,也撤并了乡以下经营网点,向城市发展。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供应虽然条件优惠,但在用途上严格控制,主要用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方面。1999年,国家又关闭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其他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也严格限制,这就造成了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中真正与农民打交道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由于独家垄断经营,不仅服务质量不高,不能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融资贷款服务,造成了农民借贷无门的烦恼和困境;而且使县以下农业经济发展基本上失去了金融服务的支持。对此,银行系统都要积极行动,协同配合,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和克服乡村农民贷款难和发展农业资金短缺的现状。具体可采取措施:(1)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建立为农村社区和科技兴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和机制,明确义务,坚决落实职责;(2)总结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经验,创造条件,在全国逐步推广;(3)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4)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5)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加强以科学化、法制化为基本理念实行自我约束的制度性建设,促进农村金融管理科学化、制度规范化、经营法制化,创造金融融资服务高效率。(6)建立农村金融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确立农户的信用等级,建立完整的资信档案,使农民能够从正规渠道补充足够的资金,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业务顺畅进行。 8. 加大对农业科技领域的支持力度 我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只有35%左右,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的贡献率只达45%左右,而发达国家已达到了70%-80%。对农业科技的支持主要是改善农业的造血功能,特别是农业良种产业化、农村科技信息化建设、农民培训机构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获得政府各级科研计划立项的农业科技企业在贷款方面要给予优先考虑,增强我国农业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意识,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要加强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就必须创设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建设现代化的农业,必然要引进新的品种、新的技术、新的管理模式,开创新的生产领域。要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农民投资风险很大,但这是建设现代化农业的需要,银行必须紧密结合农业发展的现状,创设支持农民种植新的农作物的信贷风险投资,使银行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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