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书传言,税收统一风波再起 新年伊始,中外企业所得税统一的风波再一次炒得沸沸扬扬,据有关媒体报道,54家在华跨国公司,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可能对跨国公司的影响,准备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这54家跨国公司包括微软、摩托罗拉、通用汽车、通用电气、百事、索尼、西门子、爱立信等名头掷地有声的超级大企业。 据介绍,在中国相关部门开始讨论起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后(该法将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内资企业),受通用电气等在华投资时间较长的一些跨国公司委托,一家咨询公司以问卷形式对京、沪54家跨国公司组织了一次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调研,问卷根据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就新企业所得税法最为关心的若干要点设计。早在去年11月,这些跨国公司的财税专家就已在北京举行高峰会谈,讨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对跨国公司的影响,目前初步的报告——《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以下简称《看法》)已经形成。这些跨国公司的财务或税务专家们将再次聚会,讨论《看法》,最后修订的《看法》将同时提交给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一位参加过上次北京高峰会议的跨国公司税务专员就透露,他们讨论时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不会增加国家的总体税收。一方面,在华跨国公司大部分报亏,并轨后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提高,如果从现在的15%左右逐步上升到24%左右,跨国公司报亏面可能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如果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下降,从35%下降到2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额一增一减,对中国税收总额贡献有限。 据透露,《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现有优惠政策的过渡性措施,合理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关于税前列支费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缴纳等几个部分。其中,优惠政策包括希望保留的优惠政策和希望更新的优惠政策两方面。希望更新的优惠政策则包括落实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和外包服务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两方面。 《看法》提出,希望新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就现有的优惠政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5-10年的过渡期,并且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给出一个“合理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率。他们认为,这样做既有利于其进一步加强在中国的投资力度,也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经批准的母子公司体制的内资企业集团可以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看法》还指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希望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可以同样享受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而关于企业税前列支费用的规定,希望有关条文可以尽可能地做到详细明确,在增大事后核查力度的基础上,减少日常审批手续。 此消息一传出即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各方议论纷纷,中外企业的税收统一问题再一次成为讨论的焦点,然而,这一报道得到的却是跨国公司众口一词的否认。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公关经理李可佳十分明确地表示,“这样的事微软没有参加过,以后也不会参加。”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没听说过此事。这只是传闻,并不确实”。摩托罗拉公共事务部总监杨伯宁则再度声明摩托罗拉没有参与“上书”,并一再表明摩托罗拉会一如既往地履行对中国政府的承诺和重视,“无论中国出台什么政策,相信中国政府都会通盘考虑”。诺基亚、戴尔等上了“上书名单”的跨国公司有关负责人也纷纷表示,并不知道此事。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资讯部媒体主管谭效军女士面对媒体采访时就表示,目前还不太清楚此事,所以无法回答。 各方反应,再现税改复杂艰辛 上书传言和《看法》披露之后,业内的专家学者以及与这一税改利益休戚相关的中外企业反应不一,给中外企业统一税制的改革增加了几分扑朔迷离的色彩。 一位参与制订新所得税法的专家也对54家跨国公司欲联名上书表示理解。但他觉得跨国公司的这份报告过于简单,只是原则性的表述,缺乏典型企业和行业的实证分析,没有用具体数据测算取消优惠或者改变优惠对跨国公司的影响。“这样的报告说服力不够强”,他评论说。 但也有人对此提出强烈的批评,“外资企业应该学会去接受这样一个调税政策,而不是为了利益去联合游说。”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因为现在中国的投资环境已经和以前没法比了,以前是用税收优惠去吸引外资,现在有很多外资企业是主动在中国寻找投资机会。随着中国国民收入上升,消费能力提高,中国的市场现在已经是许多外资的主要利润来源地。所以就该事件而言,外企联合起来提这些要求是很没道理的。 针对上书内容的“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一位税务专家则认为,5-10年,未免太长。如果“上书”属实,那这只是在讨价,按照惯例,税制改革的过渡期大致为3-5年。因为从历史上看,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后有许多新税种出台,流转税也做了很大改动,那时曾给了5年的过渡期;后来新出台土地增值税,也给了5年过渡期。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也认为,5-10年的过渡期太长,制订各种优惠政策时,应在政策颁发时就规定一个优惠期限,而且让企业在作投资决策时,就可以考虑这些优惠可以延续多少年,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何况优惠政策扭曲了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容易滋生寄生性利益集团,优惠不可能永远继续下去。 针对《看法》,梅新育博士也评论说,一个根本原则是,内外资企业必须待遇平等。他认为,“优惠政策可以给,但不应分内资外资。至于《看法》中提到的希望更新的税收优惠,如果内外资企业享受平等的待遇,也是值得考虑的。”相对而言,他赞成制订一个合理的税率,而且支持《看法》所说的合并缴纳所得税问题。但是,他指出,如果合并缴纳,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的税收分享问题,现在采用的是属地征税原则,合并后总部所在地政府可能独享企业所得税,不同地区如何分享需要一些配套措施。 面对在华跨国公司的实力,尤其是其很强的公关能力,有业内人士担忧,这很可能是跨国公司的对华新战术,54家跨国公司的游说或许只是一个开始,之后可能还有更多的跨国公司加入这一游说阵营。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朱钟棣教授认为,一般来说,小的跨国公司比较看重税收优惠,大的跨国公司比较看重投资环境。但没想到这次大的跨国公司也参与了联名上书,因此中央肯定会重视这54家跨国公司的建议,并轨实施的时间可能会拖延。因为此前以安利为代表的外商通过密集的政府公关和高层游说,就成功影响了中国的直销立法。 但是,更多业内人士还是认为,加入WTO后,国际准则要求对在中国的所有企业都一视同仁,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并轨是必然的事情。虽然外资企业的确很聪明,能在政策出台前联合游说,但是一旦政策出台,他们就很难再“叫板”。 部门、地方利益之争也是这次外企上书传言中引人注目的问题。有人认为,一向善于政府公关、高层游说的跨国公司们的“上书”只是外部的声音,所得税并轨的最大羁绊来自于国内相关部门和一些地区,主要是东部沿海地区,有关地方及政府部门就很担心它会影响政绩、GDP增长、财政收入等。据了解,他们反对所得税并轨最为直接的理由,是其可能对FDI(外商直接投资)造成的负面影响。 但是,有税务专家认为,两税并轨未必对FDI造成大的影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部长卢中原也坚持他的判断,即外资尤其是大跨国公司来华关注的并非税收这种“小恩小惠”,不能因为一些部门和地区的建议而影响税收改革的方向。 面对公众与外企的争议,国家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之内容多少给扑朔的前景加上几颗重重的筹码。 在出席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主办的“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时,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明确表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目前时机已经成熟,主要方向仍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 在1月中召开的“中国财政学会2005年年会暨第16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上,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政策调整问题,而是战略性问题,它涉及到我国整个经济发展模式、发展战略的考虑。”他一再表示,在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上了一个很大台阶后,在对待引进外资的认识上,是我们应当好好总结的时候了。他说,中国经济发展已经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加速时期,开放度也已经比较高,这时外资对中国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已经不如以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我们是不是还要这样不遗余力地引进外资。引进外资并非多多益善,引进外资的目的是要促进本国的工业化进程,提升本国的综合竞争力,不是为引进而引进;如果引进外资的结果是中国最后成为世界的生产车间,不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两头都被别人掐住,这样的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隐藏着巨大的公共风险,甚至会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在吸引外资上,我们要防止出现“巴西奇迹”。以前巴西靠大量引进外资,在10年内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债务累累导致金融危机,在国内出现危机后外资大量外流,使巴西经济发展水平又退回到以前的状况,这的确是前车之鉴。 他还认为,以前我们采取“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发展战略,实际上是不恰当的,发展中大国的发展战略取向应该是靠内需来拉动。中国经济发展要靠内需,最终要靠本土企业。“两税合并”至少给本土企业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机会。如果能很好地开发国内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中国的经济增长还可以持续几十年都没有问题。 从他们的话来看,也许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之路已经不是很遥远。 内外有别,外企税收优惠颇多 中国对内外企业实施不同的税制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改革开放初期,为贯彻对外开放政策、维护国家权益、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1980年9月10日、198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解决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我国于1991年7月1日将涉外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13日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三个所得税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在此制度下,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的是两套所得税制度,二者在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确定、税收优惠、税基选择等诸方面存在着差异。对两者的比较中,差异一目了然。 一、我国现行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部分征收制度的比较: 1、纳税人的比较。内资企业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它组织。外资企业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另一类是外国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可以说,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则以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纳税人,是按照属人和属地管辖权所用的规定,并不强调以“独立核算”标准来确定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的比较。内资企业的征税对象是中国境内、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外资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税对象是境内、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外国企业的征税对象是中国境内企业的所得。 3、税率的比较。内资企业适用33%、27%、18%的税率,对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企业才适用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外资企业适用30%加3%、24%加3%、15%加3%的税率,附加的3%税率由地方政府视情况开征,对设在经济特区等地的外资企业可减按15%或24%征收。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则适用20%的预提所得税。另外,虽然税法规定外企享受最低优惠税率是15%,但实际上许多外企在此基础上又享受了各地方政府的减半优惠,税率仅为7.5%,而内资企业的最低税率为18%,也就是说,内资的最低税率几乎是外资的2.5倍。 二、我国现行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基部分相关内容的比较: 1、固定资产残值的比较。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估计的净残值比例,内资企业为固定资产原价的5%以内,特殊需要调整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外资企业为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需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另外在折旧年限方面,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因特殊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 2、税收优惠及减免税的主要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它们在优惠的目的、内容、形式、程度上均有很大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需要照顾、扶持的企业方面;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倾向于对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和鼓励外商向生产性行业、项目投资,其所得税优惠的内容要远远多于、优于内资企业。 对内资企业的优惠主要是面对民族自治地区以及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企业。另外,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实际上我国目前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从18%~33%的全额累进税率。而当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特定行业、项目的定期减税、免税。如对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始给予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享有优于内资企业的优惠,只是优惠幅度低于生产性外资企业。(2)对特定地区和产业项目降低税率纳税。如设高新技术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15%的税率。(3)对再投资于中国境内部分实行退税优惠及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等。即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再投资返还40%的已征税款。 3、坏账准备的比较。关于坏账损失的确认时间,外资企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可确认为坏账损失;内资企业的确认时间却为3年。关于坏账的计提标准,内资企业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年末余额的0.5%的比例计提。外资企业逐年按年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以不超过3%的比例计提。 4、利息费用的比较。内资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如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予扣除。外资企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借款利息,提供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的比较。内资企业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部分允许扣除。外资企业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5‰;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允许扣除。 6、工资费用的比较。内资企业每人扣除限额自2000年1月1日起由550元/月提高为800元/月;个别发达地区确需高于限额的,应该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外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及有关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7、捐赠。内资企业通过非营利机构向教育、卫生、受灾和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而外资企业用于境内同样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8、缴纳时间不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均以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征收,但在汇算清缴的期限上,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外资企业则为5个月。 从上述比较很容易看出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面更广、数额更大、实际税负也更轻。 孰优孰劣,统一税制已成趋势 内外有别的“双轨制”税收制度对吸引外资,繁荣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它也受到诸多抨击,对内外企业一视同仁的呼声日渐高涨。业内专家就多次细述了该制度的不足。 首先,它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 随着各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国家间的各种壁垒逐渐消除,整个世界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程度不断加深,规模和形式不断增加,世界经济发展趋于一体化。而良好的市场机制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外在条件,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目前,我国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内外企业税负水平不平衡,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形成,不符合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同时我国加入了WTO后,就必须遵守WTO的原则。WTO原则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从所得税的角度,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通常是指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在相同条件下,不应低于其本国投资者,其税负不应高于其本国投资者。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可以说,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WTO,要求我们对现行所得税进行改革。 其次,“双轨制”偏离税收效率原则,不能有效体现国家产业政策。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引导市场经济健康、有效运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梯级发展战略,由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东部—中西部循序渐进,故而在税收优惠上也体现了这一要求。结果我国税法给予在经济特区、沿海地区开办的外资企业特殊政策,这种地区倾斜不仅吸引外资,就连内地的大量资金也流向税收优惠地区,加重了沿海与内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样人为地造成东西部差距逐步扩大,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逐步缩小地区差距的国民经济目标的实现。如果不改革现行所得税制,那么将会使沿海与内地的距离更大,业内专家忧心忡忡地说。 第三,“双轨制”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阻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在目前的税收环境下,按企业投资主体区别内资和外资,分别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具有外资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缴纳较少的税款,这使得获得这种身份成为一种利益诱惑,成为一些企业提高效率的选择方法。这种制度不利于市场调节资源配置和所得税调节收入作用的发挥,甚至造成企业组织形式的混乱和投资主体的扭曲,导致一些企业投资行为偏离最大效益的轨道,而是跟从税收方面获取好处,同时在客观上诱发纳税人搞假合资等形式的逃避税收行为。一些内资企业就纷纷想方设法变成外资企业,借外资企业之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搞假合资实为内资;外商出小头,中方出大头的小外资大内资;投入的资金在验资后又投向其他的地区去办合资,迫使很多内资企业也不得不以谋求合资来维持生存。这些情况的广泛存在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财政收人蒙受巨大损失,也影响了国内有限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 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李德渊所长表示,现在外资企业来中国投资的越来越多,其税收是一笔巨大的数目,涉外税收优惠实为外企避税提供了条件。目前我国60%以上的外资企业账面亏损,其中有许多是“常亏不倒户”,即企业连年亏损,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官员也曾表示,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每年给我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达300亿元以上。 最后,“双轨制”违背税收公平原则,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 税收公平是税收制度中最基本的准则,包含了税负公平、机会均等两个层次。改革开放以来,在外资企业在技术水平、管理方法、资本运营等方面比内资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的背景下,外资企业还享受超国民待遇,这种差异性给予外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公平,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地位,不利于我国的民族工业的发展。于是,外资的大量涌入,对内资产生“挤出效应”,由于税收的优惠政策,这种“挤出效应”被放大,以致对国内的一些优势产业产生排挤。 可以说,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大大削弱了国内企业在两者竞争中的竞争力。同时还会导致本国资本外流现象的发生,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研究部主任俞梅荪就认为,加入WTO之后,与外商的经济竞争,实际上成了规则的竞争,包括各种利益集团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寻求的各种激烈角逐和博弈,成为一种新的竞争方式和社会经济运行态势。我们需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实行优惠,但不能以牺牲本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代价。 有专家还提醒说,我国给予的税收优惠,有的外商实际上不能享受到。如果资本输出国不给予税收饶让,我国对外资的税收的优惠政策不仅不能使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得到任何税收实惠,起不到吸引外资的作用,而且会使我国的税收转化为发达国家的税收。如在我国利用外资中美国所占份额与其经济大国地位的不相称,就是因为美国政府拒绝实行税收饶让。 在此种种不足之下,就不难理解统一税制的趋势了。 他山之石,对我借鉴何在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资本流动速度加快,给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程度不同的影响。在充分利用国际资本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尽量降低其消极影响,已成为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极为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可以说,研究税制的国际惯例和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外在纳税主体的认定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所得税,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税类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以企业登记地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管理中心地为认定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而在我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纳税人,内资企业所得税沿用传统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作为判断纳税人的标准。在实际中往往出现一个企业法人可以派生多个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一个法人纳税人下又可以派生多个非法人的纳税人,因此容易引起税收征管上的混乱,业内人士如是认为。 在税基的确定上,对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处理在“不成文法”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会计准则通常是由会计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也大,在“成文法”国家,因为会计制度以官方的法规为主体,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相当接近。 在对成本费用的列支上,对存货的计价,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之间选择,并且保持连续性。但也有有些国家则明确不能采用后进后出法,如法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国家还允许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 除此以外,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并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一是降低税率,拓宽税基。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鼓励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美国的税制改革无疑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奥地利、新西兰、荷兰、日本等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以减税为核心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 在税率形式上,大多累进税率演进为比例税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些国家仍保留累进税率,主要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大头由大企业缴纳,税率高了,小企业难以承受,税率低了,难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税率的运用上由于各国货币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税的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而更多的国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是对小型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较低税率。 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这既可增加财政收入,又有助于税制朝简化、中性和公平方向发展。 二是减少优惠。包括减少费用扣除、资产折旧、投资抵免等,以减少对税基的侵蚀,缓解税负不公。在折旧的提取方面,各国为了鼓励资本投资,纷纷放弃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采用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进行第一年基础摊销,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摊提额规定可以大于固定资产原值,许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外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结果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在降低,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所得的边际税率降低导致的税负降低,而是整个税率制度决定的税收负担降低。因为,一方面是当代各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当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目标是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税是直接对资本的投资所得征税,与投资报酬成消长关系,所以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解决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都竞相降低公司所得税。 因此,有学者建议,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各国税制改革趋同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应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实施之法,专家建议颇多 要建立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无疑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具体操作上,业内专家建议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纳税人的确定。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同性质的企业互相交融,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因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法人身份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后的新税种在纳税人的规定上要考虑到与我国的其他法律相衔接。为了避免纳税人的重叠,统一后的新税种应以法人作为纳税人。我国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作为判断纳税人的标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法等法律及登记管理不规范,注册法人公司尚属少数,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一些集体、私营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当我国的企业法等立法工作较为完善的时候,将企业所得税更名为法人所得税,以法人实体作为纳税人。这就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别开来,一切自然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我们还要注意结合注册登记地和住所标准来确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主要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是中国居民法人,就要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纳税。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独立生产经营或与中国境内法人合作生产经营以及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所得税的税基是指在纳税年度内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税基的税前列支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上仍不统一,对外企优惠过多,管理疏松,直接导致税基缩小,涉外税收功能软化,税款征收呈下降趋势。企业工资支出、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等都应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规定。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基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外部环境,税基的统一可考虑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对税前成本、费用扣除的限制较宽松,其原则为只对固定成本费用扣除做出限制,如折旧、摊销等,对变动成本费用扣除不作限制,如工资、补助等。主要有以下几个考虑: 首先是利息费用的扣除。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利息费用的扣除不得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的贷款计算的利息费用。实际上我国企业的贷款利息普遍高于金融机构规定的利息标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列支,将人为地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负担。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贷款利息费用可以全部进入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的规定,既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也不利于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革。因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利息费用应允许全部在所得税前列支。 其次,从其他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处理。外资企业所得税是采用免税的税额扣除法,而内资企业所得税是采用抵免的税额扣除法。内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或股息、红利存在一个补缴差额税款的问题,而外资经营企业则不存在补缴税款的问题。为避免经济上的重复征税和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可参照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中的相关规定,统一立法。 再次,加大风险金的提取。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只有0.3%-0.5%,风险金的提取比例可以参照外资企业的做法,按照3%的比例提取。 同时,放宽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企业折旧问题的处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允许符合条件的所有内外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这样既有利于鼓励资本投资,加快固定资产更新,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同时也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推行的加速折旧法一致。 在企业救济性捐赠和业务招待费上,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一些特殊目的的捐款如宗教、慈善、科学、教育等,可在一定限额内允许扣除。但扣除的办法应加以修订,可将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改为从收入中扣除,力求计算简化、明确。同时应允许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分两个层次,把销售和经营区分开来,提取比例应参照内资企业提取标准执行,划分更细一些。 还要统一工资扣除标准。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后,应允许内资企业的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同时适当提高计税工资限额,因为从长远来看,当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比较完善后,多发的工资可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加以控制。 3、统一企业所得税率,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确定税率,必须考虑到我国各种因素的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税率,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入世后,我国面临的国际形势更为严峻,顺应世界税制改革和发展的趋势,考虑到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要在原有的税率水平上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外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的重要变量。为了吸引外资进入,较低的税率也是有必要的。其次,税率的设置还要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大幅的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会给财政带来压力,是不可行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包袱较重,我国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相对而言较高,应有所下降。 在税率上,有权威人士透露,即将出台的税制改革方案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最终税率将统一为25%。在此基础上,还将规定实行最低企业所得税制度,不论企业享受何种优惠,实际交纳的所得税都不应低于15%这个水平。 4、统一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税法中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许多问题: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很大,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向地区倾斜,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等等。这些都成为我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的严重障碍。针对以上问题,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税收优惠应与产业政策相结合,实现以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性优惠为主的转变。比如在当前进行的西部大开发的形势下,对设在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企业,不论内资与外资,一律执行相同优惠政策,对投资于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如农业、能源、交通等还可给予更优惠待遇。(2)税收优惠应体现鼓励科技进步的精神,把优惠重点放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能提高生产效率的投资项目上。(3)税收优惠应考虑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充分就业。对降低污染、节约资源、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以及大量安置下岗职工、富余分流人员的企业采取相应减免税措施。(4)税收优惠应采取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方法,除了直接降低税率以外,可对税前有关费用的扣除、存货计价和折旧、摊销方法等作一些特殊规定,使一些投资周期长、开发费用大的项目能尽早见效。(5)税收优惠的调整应循序渐进,进行分段管理,原来与外商签字的合同继续有效,地方政府也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已有的地域优惠政策,并轨不要一刀切,以体现税法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5、重视关联企业和转移定价问题的研究。从加强避税工作的角度出发,应加强对关联企业和转移定价问题的研究,专门规定反避税和关联企业条款。专家建议如下:第一,申报除按一般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外,还要对转移定价情况另行填写专项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说明转让定价有关的业务概况,应包括与联属各方所有的货币和非货币交易。第二,对账证资料的要求。要求跨国纳税人除提供调查转让定价所需的一般账证资料外,还需对有关转让定价业务另行提供特定账证资料。第三,增加纳税人举证责任。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和报告义务,必须提供有关其交易的税收情报,而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国际税收事务中,一国税境往往大于一国国境,税务机关取证较为困难。将举证责任转给纳税人,即纳税人必须证明自己无不良纳税行为。 6、统一税收征管。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与吸引资金、发展经济并不矛盾,相反,加强税收征管才能为纳税人创造公平规范的良好投资环境。在内外资企业统一税收征管体制,进一步完善有关机制的过程中,美国的一些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加强中央政府的税收统一集中管理,加大税收的控制力,合理设置中央和地方两级税务机构;重视税务审计,强调严格执行税务审计程序,把其作为税务管理最重要的环节,防止公司间相互转移利润、偷逃税款;严格实施税务违章处罚,通过行政、经济、刑事等手段,对违背税法的行为予以惩冶,以法律威慑力确保社会公平得以实现。 最近几年一直在承担国税总局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关于税收征管的研究课题,致力于研究如何从技术上提高税务稽核和征管的水平的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研究所的姜国麟教授就说,避税水平提高了,稽核的水平也得提高。 内外统一,中国政府在行动 其实,为解决双轨制带来的种种问题,中央和政府早已有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的计划,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继续完善税制,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2001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健全税收制度,改革生产型增值税,完善消费税和营业税,逐步降低关税,逐步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建立综合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为我们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奠定了立法基础。 统一所得税税收制度是否会影响外资入华?有些人对此存有疑虑,业内专家反而乐观的解释说,因为跨国公司在选择投资对象时更加注重资本的安全性、投资环境和市场潜力。目前,我国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发展速度快,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工业和科研基础比较牢固,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外商投资权益有了基本保障等等,这些对在华跨国公司都是无法拒绝的优厚资源;同时,统一后的税制着重考虑纳税人的经营方向和结构调整,外企不会为所得税税收制度统一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了就考虑搬家,因为搬家是一笔不少于纳税增幅的巨额支出,故外资企业不会轻易为公平税负的良性竞争环境下而撤离中国。 不少专家就是持上述观点,的确,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吸引外资的政策应当从税收优惠转向市场,转向综合的投资环境。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就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是迟早的事,很多在华跨国公司并没有把税收优惠看得很重,他们更看重中国的投资环境,虽然税改对跨国公司有一些影响,但不会很大,中国仍然是吸引外资首选之地。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杨之刚研究员也认为,如果中国不是有庞大的人力资源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税收优惠再多,外资也不见得会大规模流入;否则流入的不过是意在偷漏税和避税的外资而已。 即便如此,54家跨国公司上书之传闻无疑也反映出了他们的呼声,毕竟利润和利益才是在华跨国公司最为关心的问题。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就曾对新税法提过建议,他表示,内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税收待遇,对外资确实有影响。《看法》反映了跨国公司的利益要求,有些是合理的,比如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子公司发生的投资费用税前列支、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有的是为了保留既得利益。但税改是为了达到公平税赋、平等竞争的目的,而且政府的引资政策导向发生了变化,从一般行业转向重点行业,从沿海转向中西部,不再鼓励一般投资,而是向先进技术、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农业发展等行业倾斜。 因此,对于外企的种种考虑也必须纳入到税改的综合考虑中去,至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稳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业内人士提出了以下几点看法: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意味着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担有所降低,而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则有所提高,其政策敏感度比较强。因此,中外企业所得税合并应审时度势,相机而行,做好充分的解释说明工作,稳步推进,并在政策透明度以及提高服务效率等综合投资环境方面下工夫,以保持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外资企业实施超国民待遇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起到了重大积极作用,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实行“新企业”新办法,“老企业”老办法,过去承诺和签订的协议继续执行到期,优惠期满后再实行国民待遇。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可以分两步实施,首先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至24%,然后通过修改法律调整外资企业所得税至24%。刘尚希透露,新税制下,外资企业的税负压力不会出现太大反差,会采取平缓过渡的办法,譬如,在具体的征收管理上,可以让外资老企业延续旧税率一段时间,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或者允许外资企业有一个过渡期,给外资一个明确的预期。或者在统一税制下,在优惠方面、税前列支方面进行技术调整,不至于令外资企业实际税负水平与原先形成太大的反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十二字方针,同样适用“两税合并”后的新税制。 在优惠措施减少的情况下,为维持我国政府信誉,保持涉外税收的连续性,可以设立一定时限的延续期,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外资企业在延续期内企业所得税超税负部分予以返还。同时,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人大立法确定的,修订仍将需要通过人大立法。 对于统一税制的问题,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透露,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上,下一步动作首先就是取消、简化各种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从而扩大税基,在此基础上按照产业和地区来给予优惠,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全部实行15%的税率,而不论其是否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对西部地区实行15%的所得税,而不管企业是内资还是外资。在税率方面,将对目前众多的税率进行简化,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税率。此外,取消计税工资的做法,工资全部在成本列支;提高折旧率和广告的列支;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允许不超过应付所得税10%的企业捐赠在成本中列支等。他同时还表示,两税合一在具体操作上将会有一个过渡性的安排。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对两税合一所存在的异议,他强调,中国作为主权国家,是可以根据需要变更税法的,当然这个过程必须合乎法定程序。 应该可以预言,内外企业所得税统一之路将不会很遥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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