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这是中国光通信行业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据了解,以往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基本上集中在化工、钢铁、造纸、化纤等很少数的几个行业。目前随着国内行业法律意识的加强,国内光通信产业也开始拿起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次反倾销调查是由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产业申请提出的,申请人全权代理人为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案件的酝酿启动 2001年底,在不期而至的不景气面前,我国光纤企业开始酝酿建立一个相互沟通的渠道,另外可以联合起来应对竞争环境的变化。2002年5月26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委会光纤产业分会在杭州正式成立。在企业的倡导下,光纤分会将反倾销作为分会成立后的第一项工作,而且是重点工作来抓。 进展非常顺利。6月份,分会开始与律师事务所接触,8月份召开光纤反倾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形成了决议,并与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此后,便是一些较为复杂的资料、证据的收集工作,最后向国家调查机关递交。 “为什么我们进度能这么快呢?原因是企业特别重视,大家都被压得喘不过气来了。对于反倾销,企业没有一个反对的,所以有一个什么动作,或活动,大家特别支持,心很齐。可以说,工作推得相当成功,相当顺。”一位直接参与反倾销的人士说。 2003年 7月1日,商务部正式公告启动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一般说来,判定是否倾销,主要考虑三个方面,首先是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其次,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了损害;第三,损害与倾销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案的代理律师贺京华说,在近几年来全球经济不景气和光纤产能过剩的情况下,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光纤生产厂商为了继续扩大或占领中国市场,消化产能,不断采取各种手段以及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其产品,根据申请人的保守估算,美国、日本和韩国光纤产品对华出口存在明显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分别为21.66%、22.65%、30.41%。 在美国、日本和韩国光纤产品的大量且低价冲击下,国内申请人从2001年开始,特别是2001年下半年到2002年期间光纤产品的开工率、销售、库存、销售利润、价格、税前利润、投资收益、就业等指标处于恶化趋势,国内光纤产业已经遭受到了严重的实质性损害,如果不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国内光纤产业将会面临进一步的冲击和更为严重的损害。 在本案件正式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本次反倾销调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4年7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1月1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将对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初步调查后发布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将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做出。如果初裁为肯定性,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初步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另外,如果进口商在立案公告后有意大量突击进口或者囤积被调查产品,规避调查机关随后可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的,根据反倾销法律规定,调查机关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以全面地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最后作出最终裁定。一旦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进口商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有效期5年。进口商根据初步裁定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最终裁定所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 反倾销是进行对外经济抗衡的必要措施 商务部立案调查证明申请人的证据得到了国家的认可,虽然离最终裁定还有一段路要走,但已经足以让申请企业高兴了。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市场部人士说,这是中国通信产品反倾销的第一案,此案的胜诉将会对扩大国产的市场面及改善中国光纤业的市场环境产生很大作用。光纤分会秘书长周仲麒认为,如果没有国外的倾销,国内厂家日子肯定好过得多,市场价格会上浮,亏损减小,本地产光纤在国内市场的份额会加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WTO专门委员会专家黄文俊认为,作为WTO的成员国,国内企业正在面临全球化的竞争格局,那些长期受到国家特殊保护和扶持的产业、垄断性行业或缺乏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必然会受到严重冲击。为此,我国企业必须学会灵活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入世前的准备过程中,我国积极按照WTO的要求与成员方进行谈判,大幅度削减关税以及取消与WTO规定不相符的各种贸易保护手段,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与此同时,必然也会对我国的一批传统行业和新兴的幼稚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寻找新的合法保护手段。反倾销措施就是其中的核心工具。国际经贸发展的实践证明,一个不能有效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国家,将很难从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中分享由此可能带来的利益和好处。在此形势下,如何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按照承诺,我国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将在2005年逐步降至10%,非关税措施也将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将迅速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反倾销措施就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公平贸易的有效手段。通过实施反倾销措施,可以制止外国向我大量低价倾销进口产品,进而制止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冲击和损害,消除实质损害国内产业的潜在威胁,促进国内幼稚产业、新兴技术产业的发展,最终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免受不法侵害,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中国7起反倾销案件的实践,有力地防止了外国倾销产品对我国包括新闻纸业在内的轻工、冶金、化工等不同产业部门的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保护了产业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 与运用关税保护的手段不同,反倾销措施的提起与实施首先取决于企业是否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政府在其中则扮演着裁判和法官的作用。如果企业不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反倾销法的使用也就很难体现。因此,就要求广大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会运用合法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过程中,能成为市场的真正主体是每一个中国企业所渴望的。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与政府的附属物之间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反倾销法就赋予企业这种自我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原外经贸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的制定就体现了这一点。依法行使反倾销法所赋予的权利,这是企业作为一个完全的市场主体在对外经济贸易交往中的重要标志。因此,反倾销措施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中国对外经济抗衡的重要工具。从这个角度看,光纤企业反倾销作为光通信行业的反倾销第一案,具有明显的示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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