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李某从某航空航天大学硕士毕业,并被分配到某航空器材集团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李某非常敬业和勤奋,也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效益。2007年8月李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就要满十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李某可以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8月26日,李某却意外地接到了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公司通知李某其职务已被解除,请于本月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工资发到9月份。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李某倍感意外,当天即提出了异议。经与公司多次协商均没有任何结果。 无耐李某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李某向律师咨询,怎样才能保护自己?律师分析了李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制订了两套维权方案。 一套方案是:李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该方案,意味着李某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李某在公司工作十年,可以拿到相当于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李某的月工资为六千多元,十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总共才六万余元。这种结果正是公司企图通过规避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时李某也感觉对自己是合法不合理。 另一套方案是:李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应依法给予撤销,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公司在不愿意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仅支付李某相当于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就难以实现。李某就可以由被动变为主动。双方可以超出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谈判。律师建议李某采用第二套方案来维权对李某更为有利。 于是,李某于2007年11月,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5日作出了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了公司的解除合同决定,确认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续存,要求公司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随即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意识到仅仅给予李某十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不得不向李某表达了和解意向。李某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共计二十万元的经济补偿要求。最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意见: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前给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奖金共计十九万五千元。 在当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的今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其合法的劳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犯的时候不仅要敢于依法维权,更应当依靠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F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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